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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01-18 11:5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省财政厅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目标

为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提高资金存放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委办发〔2015〕8号)等有关规定,省政府办公厅于2015年8月印发了《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5〕91号,以下简称91号文),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具体实施公款竞争性存放操作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制度依据。91号文印发以来,规范公款存放管理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需进一步完善竞争性存放管理机制。2017年4月,财政部下发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以下简称76号文),就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提出了指导意见,在资金存放银行选择方式、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加强资金存放银行管理与约束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根据76号文要求,结合91号文实际执行情况,省财政厅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以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相关事项。

制定该文件的目标是:贯彻落实76号文,进一步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公款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利益输送。

二、《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共五部分,分别从提高公款存放规范性、进一步明确竞争性存放适用资金范围、加强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防范资金存放银行利益输送行为、规范定期存款到期后续存相关事项处理等方面对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做了规定。

(一)关于公款存放规范性

根据76号文关于“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资金”的规定,《通知》明确规定省级预算单位(不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企业)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资金。对于其他非预算单位是否允许购买理财产品进行投资,应根据单位财务制度规定执行,不属于《通知》规范的内容。

同时,根据76号文关于“预算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规定,盘活银行账户内的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存量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规定,并参照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转存定期存款的有关要求,《通知》规定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补助资金应按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转存定期存款。

(二)关于资金适用范围

76号文规定,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内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在扣除日常资金支付需要后有较大规模余额的,可以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银行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为此,《通知》将91号文第三条公款竞争性存放适用资金范围进行了调整,仅限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以及会费、基金、捐赠款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

(三)关于银行准入条件

根据银监部门意见,《通知》将91号文第十条参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投标的银行条件第三款进行了调整,取消了91号文件中关于银监部门评级2级以上的条件要求,本条款调整为:纳入监管评级的银行,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应达到B级及以上。不纳入人民银行评级范围的银行不受此限制,具体银行名单由省财政厅统一向人民银行等部门获取后提供。

(四)关于中标原则

76号文明确规定,无论是竞争性方式还是集体决策方式,均需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因此,《通知》对91号文第十二条高利率中标原则做了相应修改,即不再以高利率中标原则确定招标结果,调整为统一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中标银行。

(五)关于评分指标

根据76号文规定,《通知》规定综合评分法的评分指标包括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和经济贡献度等方面指标,招标单位应按照公平公正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具体指标及分值权重,并明确监管评级仅作为银行准入条件,不纳入综合评分指标。同时,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152号),为引导金融机构合理确定投标利率,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并倡导其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通知》对利率水平和经济贡献指标分值权重进行了原则性控制要求,即利率水平的分值权重不高于40%,经济贡献度的分值权重不低于30%。此外,为方便招标单位获取口径统一的共性指标数据,确保公平公正,《通知》特别明确经营状况指标及经济贡献度指标数据由省财政厅向人民银行、税务、银监等相关部门获取后统一提供。

(六)关于招标文件发出时间

91号文未对招标文件发出时间做规定,根据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前期执行情况,在听取相关银行的意见建议后,《通知》明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开展公款存放招投标工作,应确保竞争性存放参与银行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开始发放招标文件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七)关于规范公告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公告内容和公告格式,便于查阅人了解信息,《通知》规定招标公告、中标公告和更正公告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格式进行公告。同时为鼓励招标单位披露更多信息,促进招标投标双方的信息对称,《通知》规定公告内容不限于附件格式所列内容。

(八)关于禁止在中标银行中进行二次选择

为真正杜绝发生利益输送、利益冲突行为,防止招标单位招标确定多家中标银行后通过二次选择再确定存款银行和存款金额的情况,《通知》规定省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可根据需要按综合评分从高到低确定多家中标银行,但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银行数量及中标银行具体资金分配方案,禁止招标单位在入围银行中进行二次选择。

(九)关于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91号文第五条规定,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原则上由各省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或统一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招标,采取省级主管部门统一招标、下属单位依据招标结果办理资金存放的办法,下属单位具备招标能力的,经省级主管部门同意后也可自行组织实施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投标;第十七条规定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招标确定的定期存款到期后需续存原中标银行的,可不重新组织招投标,但需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本着权责对等和前后一致的原则,《通知》规定,公款竞争性存放到期后续存原中标银行的,原则上也由各省级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但原招投标经主管部门同意后自行组织的下属单位,其续存的集体研究决策则由该下属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将决定结果报其主管部门备案。

(十)关于续存期限

76号文规定预算单位定期存款到期后不需要收回使用的,可以在原定期存款银行续存,累计存期不超过2年。因此,《通知》明确省级预算单位定期存款到期后续存的,累计存期不超过2年,包括原定存1年,续存1年。由于91号文所指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包含其下属的协会、基金、社会团体等非预算单位,鉴于其资金存期存在超过1年的实际情况,《通知》特别规定除省级预算单位外的其他单位累计存期不超过5年。

三、《通知》解读机关情况

《通知》由省财政厅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为省财政厅预算执行局,联系电话0571-87058470、87056538。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