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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公办普通高中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0-31 17:0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ZJSP12-2018-0038

浙财科教〔2018〕38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4号)、《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浙江省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促进我省普通高中教育科学发展,提升办学质量和办学水平,鼓励和支持我省普通高中学校实现特色发展,现就建立我省公办普通高中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是指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育部门)批准设立,并由各级政府出资举办,且基本办学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供给的普通高中教育学校。现有各类完全中学、十二年制学校的高中部,一并纳入实施。

二、在综合考虑全省普通高中教育实际投入水平及其发展需求的基础上,确定全日制公办普通高中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最低标准为1200元/生·年。

三、公用经费支出范围,为普通高中围绕教学活动及行政管理、后勤服务所开展的办公差旅、水电煤、课程改革、教学材料、教具的日常购置维修维护、师资培训、广告宣传等方面的支出,不含人员经费、基本建设、大型修缮、偿还债务、校舍租赁等资本性支出和对学生资助等非日常消耗性支出。

四、为便于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和学校加强公用经费管理和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201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上述公用经费支出在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商品和服务支出”类级科目下的“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款级支出科目核算。各学校应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要求,对公用经费进行明细核算,以准确反映学校公用支出状况。

购置按固定资产管理的办公设备、专用设备等而发生的支出不在前述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支出范围内,所需经费在年度支出预算中另行安排,具体列报“309”和“310”资本性支出类级科目下相关款级科目。

五、公用经费是普通高中学校经费综合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所需资金由本级财政预算足额安排。各地要在省定基本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教育发展状况、成本差异、办学质量和规模、财力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深化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和高考招生制度改革对学校办学经费的影响,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确定本地区普通高中学校的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标准制定后,要切实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水平变动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六、在本通知下发前已出台生均经费制度的地区,实际生均公用经费水平高于省定基本标准的,不得降低;实际生均公用经费水平低于省定基本标准的,要提高到省定基本标准。未出台生均经费制度的地区,要抓紧按本通知要求建立制度和相关标准。2019年底前仍未制定生均经费制度的,将相应扣减今后年度相关教育类经费转移支付。

七、普通高中学校收到按生均标准核拨的经费,应全额用于普通高中教育,并严格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支出标准使用,确保对普通高中教育的有效投入。各地要加强对普通高中学校经费使用的监督和审计,确保经费投向合理,防止资金被挤占、挪用和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八、本通知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2018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征求部门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doc

《关于建立公办普通高中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