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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3-12 16:5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ZJSP12-2019-0016

浙财社〔2019〕5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卫生计生委(局):

现将《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卫生计生委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55号)和《财政部 卫生计生委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中医药局关于修订〈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229号)以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承担机构按规定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承担机构由市、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并按照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面向全体城乡居民免费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具体内容由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结合我省实际研究确定。

第四条  补助资金管理遵循“科学规范、统筹安排、分级管理、绩效导向”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安全、高效。

第五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按照辖区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常住人口数、服务项目内容和人均经费补助标准足额安排补助资金预算。已实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的地区,要统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和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资金,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行政府购买服务,购买服务资金预算原则上应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人均补助标准要求相衔接。

第六条  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国家补助标准制定我省补助标准。省财政在维持2015年省级标准基础上,对各地以后年度省定标准增量部分按二类六档比例和最高补助75%分担。省财政补助资金纳入一般性转移支付。

第七条  省财政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各地,并在次年省人大批准预算后30日内正式下达补助资金。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补助资金拨付至承担机构。

第八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根据人均补助经费标准和承担机构的服务人数,结合绩效评价情况确定对承担机构的实际补助金额。已实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的地区,应当根据单位标化工作当量财政付费标准和承担机构提供服务的数量、质量等情况进行付费结算。

第九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承担机构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支出,不得用于承担机构的基本设施建设、医疗设备购置等支出。已实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的地区,补助资金统一作为业务收入管理并进行明细核算,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统筹用于各项医疗卫生支出。

第十条  已开展县域医共体建设的地区,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建立与县域医共体相适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绩效评价机制。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核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4〕47号)同时废止。


征求部门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docx

《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