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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03-12 17:0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我国政府针对当前城乡居民存在的主要健康问题,以重点人群、重点疾病和全体人群为对象,从国家层面作出的一项系统性、全局性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安排。我省自2005年实施至今,目前每年各级财政落实经费超过30亿元。因近年来国家出台资金管理办法、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调整、基层补偿机制改革和县域医共体改革等新情况新要求,为规范资金管理使用,对2014年省财政厅和省卫生计生委出台的《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4〕47号)进行修订。

一、制定目的和依据

(一)制定目的

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一方面,明确各级财政的支出责任和分担比例,保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足额预算、及时拨付、合理合规使用;另一方面,明确承担主体和资金使用范围,强化资金绩效评价和挂钩机制,提高公共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二)制定依据

本文件对浙财社〔2014〕47号进行了修改,主要依据为: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内涵发生变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7号),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健康教育、预防接种、重点人群健康管理等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以及从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项目归入的妇幼卫生、老年人健康服务、医养结合、卫生应急、孕前检查等内容,资金不限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因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对应的服务内容、承接主体等发生了变化。

2.省和市县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具体化的需要。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函〔2018〕65号),我省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国家补助标准上制定省级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国家基础标准分担,省财政在维持2015年省级标准基础上,对以后年度省级标准增量部分按二类六档比例和最高补助75%分担。省财政补助资金纳入一般性转移支付范围。

3.国家有新的资金管理办法出台。2015年、2016年,国家财政部、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中医药局分别出台了《关于印发〈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55号)和《关于修订〈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229号),对资金下达时间、资金使用和绩效评价等作出相关规定。

4.基层补偿机制改革的新要求。2017年,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财社〔2017〕63号),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思路,提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采取标化工作当量法购买,2018年已推广到30个县(市、区),2019年将推广到全省所有市、县(市、区)。

5.县域医共体的新要求。2018年10月底,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县域医疗卫生服务共同体建设的意见》(浙委办发〔2018〕67号),对县域医共体的服务体系、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结合新要求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作适当调整。

二、文件框架和主要内容

共16条,具体情况分为:

(一)第1—4条。主要阐述了目的依据、补助资金的概念、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涵、承担机构、免费提供的特性、补助资金管理原则等

(二)第5—8条。主要阐述了县级主体责任、人均补助标准的确定、资金预算、省级转移支付比例和纳入一般性转移支付范围、拨付进度时间要求等。

(三)第9—13条。主要阐述了绩效考核和资金拨付挂钩机制、社会办医机构和集体办村卫生室的拨付机制、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实行基层补偿机制改革地区的收支使用要求、县域医共体下资金管理的原则性要求、绩效评价等。

(四)第14—16条。违规条款、出台地方办法和报备要求、生效和废止等。

主要内容和条款是:

1.明确了承担机构不限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第2条规定,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以下简称承担机构)按规定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资金。承担机构由各级卫生健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并按照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

2.明确了省财政的分担比例。第7条规定,我省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国家补助标准上制定省级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国家基础标准分担,省财政在维持2015年省级标准基础上,对以后年度省级标准增量部分按二类六档比例和最高补助75%分担。

3.明确了资金拨付进度要求。第8条规定,省财政按规定统筹中央补助资金,并于每年10月底前按其资金规模的90%比例提前下达到市、县(市、区),作为下一年度转移支付资金。在省人大批准预算后30日内正式下达。市、县(市、区)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拨付补助资金,资金拨付进度达到国家和省有关要求。

4.明确补助资金使用的范围。第11条规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承担机构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支出。在核定服务任务和补助标准、绩效评价补助的基础上,可统筹用于人员支出和必要的耗材等经常性支出,不得用于承担机构的基本设施建设、医疗设备购置等支出。

5.对政府购买服务提出了要求。第6条规定,实行基层补偿机制改革的地区,统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和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资金,纳入基层补偿机制改革补助资金。第9条规定,实行基层补偿机制改革的地区,根据实际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标化工作当量确定的财政付费标准和服务数量为主要依据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并按资金拨付进度要求及时进行结算。第11条规定,实行基层补偿机制改革的地区,财政补助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列支,承担机构按购买服务列事业收入,统筹用于业务活动支出。

三、解读人和联系方式

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 曹丽   0571-87056584

省卫生计生委基层处 顾亚明 0571-87709379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