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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4-28 15:5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ZJSP12-2019-0021

 浙财采监〔2019〕5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各省级单位: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加快推动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现就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6月1日起,全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亦同。

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采购人不得以供应商事先提交履约保证金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并应在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义务事项后及时退还;供应商以银行、保险公司出具保函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不得拒收;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履约保证金。

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给采购组织机构造成损失的,采购组织机构可按照采购文件约定要求供应商承担赔偿责任。

二、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已收取保证金的自查清退工作。历年来留存在采购组织机构账户中的因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规定和采购文件约定不予退还的保证金,或者因供应商注销原因确实无法退还的保证金,应分别登记造册,并于2019年9月底前按项目采购人预算级次上缴国库。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采购保证金规定的宣传,并严肃查处向供应商违规收取、不按时退还、挪用、截留保证金等行为。

                               

 

 

 浙江省财政厅 

 2019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征求意见情况说明.docx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