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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04-28 15:5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加快推动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明确了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鼓励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要求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采购人不得拒收以保函方式提交的履约保证金等事项。省财政厅召开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座谈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制定本文件。

二、《通知》主要内容

(一)从2019年6月1日起在全省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组织机构不得在供应商投标环节和提交响应文件环节收取保证金。

(二)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促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并要求在采购文件中事先明确,保障供应商公平竞争。

(三)采购人不得以供应商事先提交履约保证金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并应在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义务事项后及时退还,减少履约保证金占用时间。

(四)供应商以银行、保险公司出具保函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不得拒收,减少履约保证实际占用金额。

(五)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履约保证金,由采购单位收取履约保证金,既符合合同法规定,又可降低履约保证金损失风险。

(六)采购组织机构可按照采购文件约定,要求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给采购组织机构造成损失的供应商承担赔偿责任。

(七)采购组织机构在规定时限内做好已收取保证金的自查清退或者上缴国库工作。

(八)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采购保证金规定的宣传,对向供应商违规收取、不按时退还、挪用、截留保证金等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确保政府采购保证金规定执行到位,切实保障供应商权益和促进采购组织机构依法开展采购活动。

三、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通知》由省财政厅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为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电话:0571-87057615。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