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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再次精减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审批申请材料压缩审批时限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5-13 10:5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ZJSP12-2019-0023

浙财会〔2019〕22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全面深化改革有关精神,持续深化财政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审批向“办得快”“办得好”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浙江省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工作要点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17号)和财政部《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事项优化会计行业准入服务的通知》(财办会〔2018〕30号)及新修订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以下简称部97号令),结合浙江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再次精减申请材料、压缩审批时限、优化办理环节。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办理变更、终止备案手续,上报年度报备材料的,均可通过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及会计行业管理网办理。申请人应仔细阅读浙江政务服务网上公布的办事指南,下载浙江省自行设计的各类表格,按要求在线填报有关信息并上传相关的材料。

二、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申请材料由现行的4项减少到3项,即:1.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表;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3.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业经历表。审批时限由现行的15个工作日压缩到10个工作日,其中申请材料的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办理环节由现行的5个环节优化为3个环节,即: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送达。

其中部97号令第十七条第一款中规定应提交材料中的“(三)拟在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内容已合并至“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表”中,不需再重复提交。

三、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的,申请材料由现行的4项减少到3项,即:1.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申请表;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或者股东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书面决议;3.申请执业许可的分所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审批时限由现行的15个工作日压缩到10个工作日,其中申请材料的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办理环节由现行的5个环节优化为3个环节,即: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送达。

其中部97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规定应提交材料中的 “(三)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的内容改为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核验;“(四)分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五)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分所进行实质性统一管理的承诺书”的内容已合并至“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申请表”中,不需再重复提交。

四、申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执业许可的,申请材料由现行的8项减少到6项,即1.浙江省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申请表;2.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开业证书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3.境外委托方与境内相关机构信息表;4.拟派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证书复印件和其他境外相关工作人员的合法身份有效证明复印件;5.境外委托方委托书复印件;6.境内相关机构接受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业的确认书复印件。审批时限由现行的10个工作日压缩到8个工作日;办理环节由现行的5个环节优化为3个环节,即: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送达。

其中《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1〕4号)第五条规定应提交材料中的“(四)拟派注册会计师和其他境外相关工作人员信息表”和《财政部关于下放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审批项目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会〔2013〕25号)中的“二、并说明过去5年申请临时执业许可证的情况”等2项材料的内容已合并至“浙江省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申请表”中,不需再重复提交。

五、办理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备案,除了合伙人(股东)变更,其余变更事项都只需通过会计行业管理网上报相关的申请表格,不需再提交部97号令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变更事项符合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执业许可条件的材料”,改为与市场监管部门信息共享或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核验;办理时限由现行的5个工作日压缩到3个工作日。

六、办理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终止备案,只需通过会计行业管理网上报相关的申请表格,并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或股东会作出事务所(分所)终止备案的书面决议,办理时限由现行的5个工作日压缩到3个工作日。

七、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材料由现行的4项减少到3项,即:1.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基本信息报备情况表;2.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相关信息;3.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报备材料审核时限由现行的15个工作日压缩到10个工作日。

其中部97号令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规定应报备信息中的 “(三)内部治理及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实施实质性统一管理情况”“(四)会计师事务所由于执行业务涉及法律诉讼情况”的内容已合并至“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基本信息报备情况表”中,不需再重复提交。

本通知自2019年5月30日起施行。原《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简化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审批申请材料的通知》(浙财会〔2018〕43号),2018年11月5日发布的《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压缩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审批时限的通知》(浙财会〔2018〕45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财政厅  

2019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征求部门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doc

《关于进一步简化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审批申请材料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