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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5-11 09:1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ZJSP12-2020-0007

浙财农〔2020〕20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宁波不发):

为加强和规范浙江省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整合和集中财力办大事,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9〕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浙江省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整合和集中财力办大事,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9〕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用于支持保障粮食生产发展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和产业融合发展,提升发展质量、效益和综合竞争力,促进农(渔)民持续稳定增收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资金由省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其中用于配套中央资金的,按照中央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到期后,省农业农村厅对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省财政厅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专项资金及相关支持政策保留、调整或取消。在新的管理办法出台前,专项资金管理仍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共同管理,按照“目标清晰、重点突出,绩效导向、公开透明”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和绩效管理,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研究制定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相关规划计划、政策措施,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绩效目标和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做好专项资金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督促、监督检查资金任务落地落实等。

各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财政部门、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办法规定全面负责目标任务落实、资金项目管理和绩效管理,明确资金项目管理具体职责分工和程序流程,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体系,确保项目资金管理有章可循。

第二章  资金支持对象、扶持重点和分配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主要是符合条件的农(渔)民、农创客(新农人)、国有农场、家庭农场、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承担项目任务的行政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六条  专项资金扶持重点:

(一)粮食生产发展。主要用于规模种粮补贴(含社会化服务)、水稻订单良种补贴、规模种粮大户贷款贴息、粮食绿色高产创建等。

(二)畜牧业生产发展。主要用于支持生猪增产保供、畜牧业绿色发展、养殖(屠宰)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区域性动物疫病防控和监测、省际公(铁)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建设与运行等。

(三)渔业生产发展。主要用于支持渔业安全生产、渔场修复振兴专项执法、远洋渔业发展、渔业资源养护、水产健康养殖和绿色发展等。

(四)农业科技创新推广。主要用于支持新品种示范与推广、农机购置补贴和高耗能农机报废补偿、农民素质培训、农业产业技术创新与服务团队建设等。

(五)农产品质量安全。主要用于支持耕地质量提升与保护、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重大植物疫情与外来有害生物监测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及可追溯体系建设等。

(六)产业融合绿色发展。主要用于支持现代农业园区创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农业绿色生态发展、地方优势特色乡村产业提升发展等。

(七)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主要用于支持高标准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渔港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和运维管护。

(八)省委、省政府关于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要求支持开展的工作,以及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农村厅研究确定需要支持的农业农村改革示范试点等其他事项。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八条  专项资金分配主要按政策性补贴(含补助、补偿、奖励、贴息,以下简称补贴)标准和因素法进行分配。其中:按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实行“大专项+绩效目标+任务清单”的管理方式。

第九条  按政策性补贴标准分配是指根据既定的政策性补贴标准和实际发生的面积、数量、规模等进行测算分配。具体政策包括:规模种粮补贴、订单良种补贴、种粮大户贷款贴息、生猪“增产保供”综合奖励、种猪场及规模猪场贷款贴息、生猪引种补贴、养殖(屠宰)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农机购置补贴和高耗能农机报废补偿,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渔港建设等。补贴标准按照政策规定、现有财力及省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系数等情况分类确定,资金拨付实行先预拨再据实结算。其中:

(一)规模种粮补贴、水稻订单良种补贴和种粮大户贷款贴息按照年度粮食产销政策等文件执行;

(二)生猪“增产保供”综合奖励、种猪场及规模猪场贷款贴息、生猪引种补贴按《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浙农计发〔2020〕9号)执行;

(三)养殖(屠宰)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按《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农〔2018〕43号)执行;

(四)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按照《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农专发〔2019〕31号)执行;

(五)农机(含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按照阶段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执行;

(六)高耗能农机报废补偿按照《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更新管理办法>、<浙江省高耗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农机发〔2019〕6号)执行;

(七)高标准农田建设按照《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46号)和省批复下达的实施计划执行,其中高标准农田建设省补助200元/亩、高效节水灌溉设施建设省补助120元/亩;

(八)标准渔港建设补助按照《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标准渔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10〕535号)执行。

以后年度政策性补贴所依据文件有调整变化的,补贴标准、对象、范围等相应调整。

第十条  按因素法分配是指根据任务要求、政策目标、以往年度实施成效等情况,结合地方财力状况,选择相应的具体因素和权重进行测算分配,农业农村改革试点、探索示范等可根据需要采取定额分配方式。其中主要任务因素有:

(一)粮食生产发展任务因素主要是市县承担的粮食绿色高产创建任务、“河姆渡杯”粮食生产考核结果等;

(二)畜牧业生产发展任务因素主要是畜禽养殖存栏量和出栏量、区域性动物疫病防控任务、动物疫病监测采样和强制免疫数量、省际公(铁)路卫生监督检查站建设和运维任务等;

(三)渔业生产发展任务因素主要是渔船、渔民、渔港数量及其等级(类型)、参与联合执法的执法船吨位和巡航天数、渔业健康养殖面积、远洋渔业发展和渔业绿色发展任务、增殖放流任务量等;

(四)农业科技创新推广任务因素主要是农作物新品种展示示范和品种区试任务、农民素质提升培训人数、农业产业技术创新与推广服务团队年度试验示范任务等;

(五)农产品质量安全任务因素主要是重大农业植物疫情与外来有害生物监测防控任务、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化示范及可追溯体系建设任务、耕地质量监测任务、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治理试点示范任务、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和冬绿肥种植示范面积等;

(六)产业融合绿色发展任务因素主要是省级现代农业园区创建数量、省级示范性现代国有农场创建数量、农业绿色生态发展任务、地方特色优势乡村产业(含现代种业育繁推)发展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任务等;

(七)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任务因素主要是已建农业基础设施数量、规模及提升管护任务等。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农业农村重点领域改革示范试点可视情采取创建制、竞争性分配等方式,集中财力支持重点工作和重点领域,并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为全省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提供经验和借鉴。具体实施方案另行制定,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每年9月底前,省农业农村厅结合部门预算编报要求,确定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后,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在10月底前,按不低于当年专项资金规模的70%提前下达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剩余资金待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下达。绩效目标随同资金文件一并下达;工作任务(任务清单)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确定,并在资金拨付后30日内下达市县,力争实行同步下达。

第十三条  市县按照省下达的资金额度、绩效目标、任务清单、实施要求和相关扶持政策意见等规定和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及时分解安排、细化、实化资金任务,及时将资金拨付到支持对象,并将绩效目标落实到具体项目,切实抓好政策执行落实、资金使用管理、项目组织实施。其中:属于政策性补贴和约束性任务的补助资金不得统筹使用;属于指导性任务的补助资金在落实相关政策、完成有关任务的前提下,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在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内自主立项和分配使用资金,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

第十四条  市县原则上应在省级资金和工作任务(任务清单)文件下达后4个月内,完成具体资金使用、项目细化报备工作。资金项目任务方案(实施计划)报备后不得随意调整。因重大政策调整、项目实施条件等不可预见因素影响,确需调整的,及时按照当地规定程序办理,并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五条  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市县要切实加强项目库建设和资金使用管理,做好绩效监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在分配资金时,对应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一般情况下要在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取。项目实施完成后,除有特殊规定需由省级部门验收考核外,其他项目由市县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验收考核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要因地制宜采取按进度拨款等方式,切实加快资金拨付使用进度,资金使用中属于“一卡(折)通”发放、政府采购管理和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按照相应规定执行。专项结余结转资金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安排使用,对结余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地方,控制安排下一年度资金;对有具体任务的结转资金,相应扣减或暂停安排该项任务的资金。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按照不同的扶持政策,可以采取直接补助、贷款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担保补助、风险补偿、设立基金等支持方式,鼓励与政府购买服务、政策性融资担保、资产折股量化等工作相结合,建立健全多方协同支农新机制。各地可探索创新、综合运用多种有效形式,加快资金执行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领导向作用,撬动金融信贷、社会资本等投向农业农村。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市县财政、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采取日常监管、随机抽查、重点检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加强对资金申报、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九条  省农业农村厅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和绩效指标体系,完善绩效目标管理,每年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省财政厅视情开展抽评,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市县要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全面做好绩效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整改落实,确保绩效目标完成,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市县资金绩效管理情况列入浙江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的内容,并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按照“数字化、公开化、规范化、高效化”要求,依托省级转移支付项目库系统、浙江省农业农村财政资金信息化管理系统等,加快推进数字化动态监管,推行“线上平台监管+线下实地检查”和绩效目标、资金执行、项目实施等进度监控,加强资金项目的行业监管和属地监管。市县应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及时通过数字化系统统计报送资金项目绩效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级农业农村(渔业)、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储备、申报、立项审核、资金安排和使用等情况的公开公示,自觉接受人大、审计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在浙江省政务服务网等平台上公开专项资金分配政策、分配结果等情况;市县农业农村(渔业)、财政部门要及时在农民信箱、当地政务服务网和门户网站、乡镇公共服务平台等相关平台上,主动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具体分配方案、项目实施完成和绩效情况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地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抄送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后备母牛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11〕391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高耗能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淘汰更新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农〔2012〕89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能源开发利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13〕111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14〕1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修订浙江省后备母牛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14〕23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农〔2015〕50号)、《浙江省财政厅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农〔2015〕45号)、《浙江省财政厅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修订<浙江省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若干条款的通知》(浙财农〔2016〕21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农发字〔2006〕44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报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农发〔2012〕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农发〔2017〕3号)等文件,以及《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与渔业综合管理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农〔2015〕47号)中涉及浙江渔场修复振兴、现代渔业生产发展、渔港建设维护、海洋与渔业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等农业农村领域的内容,《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造地改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农〔2015〕52号)中涉及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沃土工程、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等农业农村领域的内容同时废止。尚在实施过程中的原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可继续按原管理制度执行,其他相关资金和项目管理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征求部门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doc

《浙江省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