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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优化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5-07 09:0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ZJSP12-2020-0005

浙财农〔2020〕18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粮食物资局(宁波不发):

根据国家粮食安全和乡村振兴战略部署,结合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和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工作要求,为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粮食产业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更好满足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多样化、多层次的金融需求,现就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优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的重要性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粮食安全,扶持培育了一大批以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为代表的新型规模化种粮主体,并日益成为推动我省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的主力军和重要力量。与传统一家一户的分散种粮模式相比,新型种粮主体实行规模化生产、集约化经营和机械化作业,租用流转农村土地、改善生产加工设施、购买农资和农机具等需投入大量资金,在当前农村金融服务还不发达、种粮比较效益仍然不高、有效抵押物缺乏的情况下,迫切需要加大和改善对规模化种粮主体的金融支持及服务。进一步优化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充分发挥政银担协同优势,对于放大财政政策扶持效应,有效破解制约粮食生产资金矛盾和融资难题,促进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和稳定粮食生产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精心做好组织实施,确保政策落实到位,有效破解规模化种粮主体“贷款难、贷款贵”等难题。

二、调整优化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内容

(一)贷款银行。为进一步加大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实施力度,从2020年起各地农业银行分支行、邮储银行分支行和农村信用社、农合行、农商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都可以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实施贷款贴息,其他有意愿的银行可向省财政厅提出合作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纳入合作银行范围。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做好工作衔接,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二)贷款对象。主要是全年稻麦复种、一季旱粮种植和“三园”地间套种同一旱粮作物(不含大小麦)面积达到50亩(含)以上的规模化种粮主体,具体包括种粮大户和从事粮食生产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

(三)贷款额度和用途。根据借款人的合理资金需求、偿还能力、粮食生产经营规模、贷款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除用于购买农机具和开展小型粮食生产、加工等设施设备建设的贷款外,借款人其它用途的贷款额原则上按照种粮面积计算并控制在每亩1000元以内,其中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贷款资金主要用于粮食生产环节,包括种植粮食作物所需的土地租金、购买农资和农机具、小型粮食生产、加工、仓储及社会化服务设施建设等。

(四)贷款方式。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分为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质)押贷款、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等,具体贷款方式由借款人自主选择。其中:对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的贷款,凡符合银行授信条件的,一般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以浙江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农担公司)为担保机构,实行优惠担保费率(年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贷款金额的0.8%),为规模化种粮主体提供政策性融资增信服务。省农担公司与省农信联社、邮储银行浙江省分行、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等合作银行共同设立“浙里担·粮农贷”粮食生产贷款专属产品(以下简称粮农贷)。

(五)贷款期限及利率。根据农业生产的季节特点、生产经营项目周期和综合还贷能力等灵活确定,粮食生产贴息贷款的期限一般为1年以内,最长不超过3年。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利率原则上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执行。

三、粮食生产贴息贷款程序

(一)贷款对象的确定。各地农业农村部门结合省级规模种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提出规模化种粮主体汇总名单(详见附件1);合作银行再从中选择符合贴息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

(二)贷款申请及发放。列入规模化种粮主体汇总名单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借款申请人根据需要,随时填写《浙江省粮食生产贴息贷款申请表》(详见附件2)并向当地合作银行发起贷款申请。合作银行自主选择、独立审贷,对经调查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按照相关贷款操作规程发放粮食生产贴息贷款。

(三)贷款管理。合作银行对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实行专项管理,并根据当地实施细则确定的贴息资金结算时间点,及时编制《浙江省粮食生产贴息资金发放审批表》(详见附件3),报当地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审核。其中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由合作银行与省农担公司按约定的方式,共同做好贷(保)后跟踪管理。对发生贷款逾期导致代偿的粮食生产主体,其今后一段时期按规定可以享受的其他财政补贴资金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直接划拨用于偿还贷款。

四、粮食生产贷款贴息资金拨付、发放和管理

(一)贴息资金拨付。省财政根据当年资金预算安排和各地上一年度的资金使用情况,将贴息资金提前预拨,以后年度再据实进行结算。各地要在次年3月底前将年度贷款贴息工作总结及贴息资金使用支出情况报省级有关部门。

(二)贴息标准。对符合贴息条件的规模化种粮主体发放的贷款(含已发放未到期的存量贷款),省财政按3%的贴息率且不超过实际贷款利率的70%(两者取低值)给予贷款贴息,逾期贷款不予贴息。

(三)贴息资金支付。具体支付方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每半年或一年支付一次。贷款利息由借款人先行支付。对已还清的贷款并经审核符合贴息条件的,各地可直接或通过贷款银行将财政贴息资金拨付至借款人。

(四)资金监管。各地要切实加强对贴息资金的监管。对存在弄虚作假、挪用等情况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追究有关单位、生产主体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切实强化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实施管理

(一)健全会商制度。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粮食物资局、合作银行、省农担公司等有关部门和机构联合建立省粮食生产贷款贴息工作会商制度,负责政策的制定和协调、指导。各地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粮食物资局和合作银行要参照建立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工作会商制度,重点做好贴息贷款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具体实施细则的研究制订、贴息对象的审核确定、贴息资金发放的监督管理等。

(二)明确职责分工。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内容多,各部门要分工负责,共同做好落实。各地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粮食生产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拨付和监督使用,并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贴息资金的落实和及时发放;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指导规模化种粮主体发展生产,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粮食生产贷款贴息工作的组织、协调、审核和监督,每年及时向省农业农村厅及当地合作银行提供规模化种粮主体汇总名单,同步通过电子邮件报省农担公司(电子邮箱:ywb01@zjacg.cn);粮食物资部门协助做好宣传推广等相关工作;合作银行主要负责粮食生产贴息贷款的调查、发放和收回管理工作,协助做好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担保费用收取、粮食生产贷款贴息资金具体计算及报送等工作。省农担公司要加强对规模化种粮主体融资需求等情况的统计分析,不断拓展粮农贷业务,探索建立接地气、可复制、易推广的政策性担保业务模式,此项业务开展情况及成效将纳入对省农担公司的年度考核。

(三)强化部门服务。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凝心聚力加大力度,全面推进政策落实。相关职能部门、乡(镇)村要充分利用农民信箱、广播、电视、网络、宣传栏等渠道,及时做好政策宣传,并通过培训讲解、实地走访、发放“明白卡”等多种方式,将贷款贴息惠农政策告知给规模化种粮主体。合作银行要着力做好贷款贴息的产品设计,编印宣传手册,对贷款贴息的享受对象、优惠措施和操作流程等进行介绍推广,在确保贷款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尽量简化办理手续,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降低融资成本,切实为规模化种粮主体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金融支持和服务。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浙财农〔2017〕52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粮食局 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邮储银行浙江省分行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生产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浙财农〔2015〕42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粮食局 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印发浙江省粮食生产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14〕4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县(市、区)规模化种粮主体名单汇总表(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备选名单)

      2.浙江省粮食生产贴息贷款申请表

      3.浙江省粮食生产贴息资金发放审批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0年4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财农〔2020〕18号附件.doc

征求部门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doc

《关于优化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