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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6-28 10:1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ZJSP12-2020-0011

浙财综〔2020〕20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局)、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最多跑一次”改革决策部署,提高医疗收费票据使用便捷度,防范虚假医疗收费票据,提升医疗票据监管水平和效率,强化医疗收入监督检查,根据《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9〕29号)要求,现将进一步深化全省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着力建设科学完善的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体系,建立医疗收费信息共享和运用机制,打破信息壁垒,实现医疗电子票据开具、管理、传输、查询、存储、报销入账和社会化应用等全流程无纸化电子控制,全面提高医疗票据社会需求便捷度,切实达到便民利民的服务目标。2020年底前,全省公立医院完成信息系统改造和对接,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医疗收费与票据信息一致,实现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全覆盖,方便交款人及时获取、查验和使用医疗收费电子票据。   

二、改革措施

(一)启用全国统一的医疗收费票据式样

按照《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9〕29号)要求,启用全国统一的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式样(以下简称横版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和医疗收费机打票据式样,票据编码按全国统一的编码规则编制。同时,启用全国统一的医疗收费明细(电子)式样(详见附件),配合电子票据使用。

各单位按照《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等文件要求,使用医疗收费电子票据进行报销入账归档。

自2020年8月1日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18〕27号)文件规定的浙江省医疗收费票据式样(以下简称竖版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和横版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并行使用。各医疗机构在结算医药费时,默认提供竖版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按需提供对应的竖版纸质财政票据换开服务。患者有特殊需求的,可申请提供横版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横版医疗收费电子票据不提供换开纸质财政票据服务。2022年1月1日起,全省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一般不再提供对应的纸质财政票据换开服务。

(二)做好信息系统改造和对接

各地财政部门要做好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保障工作,实现财政系统与各部门系统对接、各地财政票据管理系统与全省财政票据管理平台对接,做好票据信息传输对账工作,实时将本地区医疗票据相关数据上传至全省平台,做到医疗收费电子票据一站式查询和真伪查验。要强化与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的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建立多部门医疗电子票据采集数据共享共治共用长效机制。

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落实信息系统改造、业务流程调整工作。配合财政部门对各医疗卫生机构的电子票据改革进展、数据质量进行评价和公示,加快推进改革落地见效。

各地医保部门要按照全省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建设要求,实现与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的系统对接和信息互联互通,通过全省财政电子票据平台的数据交互,实现报销前对医疗收费票据自动查验真伪,报销后实时自动将入账报销相关信息反馈财政部门管理平台,防止虚假票据和重复报销。

各医疗卫生机构须按要求改造信息系统,调整业务流程,实现与财政、卫生健康、医保部门的系统对接,积极推进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工作,确保患者在就医后能够及时获取医疗收费电子票据。

(三)规范医疗收费票据信息填列

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具医疗收费票据时,应规范填列医疗收费项目、其他信息等内容,确保信息真实、完整,与医疗收费系统保持一致。其中,交款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应填列患者身份证号码(特殊情况无法取得患者身份证的除外),并隐去涉及患者隐私的部分字段,医疗费用涉及道路交通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道交救助基金)垫付的,应在票据显著位置标注相关信息。

1.规范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填列。

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应按照交款人付款时间填列电子票据开票时间字段,填列的收费项目包括诊察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手术费、卫生材料费、西药费、中药饮片(包括颗粒)费、中成药费、一般诊疗费、挂号费,以及《政府会计制度》和《医院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财会〔2018〕24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财会〔2018〕25号)所列其他门急诊收费项目;“其他信息”栏填列的项目信息包括业务流水号、医疗机构类型、性别、门诊号、就诊日期、医保类型、医保编号、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其他支付、个人当年账户支付、个人历年账户支付、个人现金支付、个人自付、个人自费等。

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具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时,应按照上述收费项目中有发生的项目及其明细顺序填列,先填列本次有发生的全部收费项目,再按照有发生的项目顺序填列每项项目所包含的具体明细。明细项目较多,填写不下时,应将全部明细项目列入医疗收费明细。

2.规范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填列。

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填列的收费项目包括床位费、诊察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手术费、护理费、卫生材料费、西药费、中药饮片、中成药费、一般诊疗费,以及《政府会计制度》和《医院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财会〔2018〕24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财会〔2018〕25号)所列其他住院收费项目;“其他信息”栏填列的项目信息包括业务流水号、医疗机构类型、性别、病历号、住院号、住院科别、住院时间、预缴金额、补缴金额、退费金额、医保类型、医保编号、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其他支付、个人当年账户支付、个人历年账户支付、个人现金支付、个人自付、个人自费、道交救助基金垫付等。

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具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时,应按照上述收费项目中有发生的项目顺序填列,并将每项项目所包含的具体明细列入医疗收费明细。

3.明确“其他信息”栏项目信息。

业务流水号:医疗卫生机构收费系统自动生成的流水号码。

医疗机构类型: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有关内容的通知》确定的医疗卫生机构类别。

医保类型:取值范围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医疗保险等。

医保编号:参保人在医保系统中的唯一标识。

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患者本次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中按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金额。

道交救助基金垫付:涉及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案件,医疗机构应当在结算信息中标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的抢救费用金额,并在备注栏填写本次垫付的机构名称、时间和金额。

其他支付:患者本次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中按规定由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大额补充、企业补充等基金或资金支付的金额。

个人账户支付:按政策规定用个人账户支付参保人的医疗费用(含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和目录范围外的费用)。

个人现金支付:个人通过现金、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渠道支付的金额。

个人自付:患者本次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中由个人负担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自付部分的金额;开展按病种、病组、床日等打包付费方式且由患者定额付费的费用。该项为个人所得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项。

个人自费:患者本次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中按照有关规定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而全部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上述部分项目勾稽关系:金额合计=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其他支付+个人账户支付+个人现金支付。

(四)加强收费资金和财政票据管理

各医疗卫生机构财务部门应建立资金票据对账管理制度,每日通过信息技术手段自动核对医疗收费系统、开票系统和财政票据管理平台三方数据,核对准确一致后由省财政票据管理平台自动生成医疗收费票据汇总记账单,作为财务入账依据(根据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实施及系统升级情况,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同时,按月汇总医疗收费票据使用情况,向财政部门申请核销。

三、工作要求

(一)抓好落实工作。各地财政、卫生健康、医保部门应通力配合,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做好相关系统升级改造与对接工作,深化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

(二)加强沟通交流。各地财政、卫生健康、医保部门要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并加强与医疗卫生机构、交款人以及入账报销单位沟通交流,全面客观了解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情况,及时发现问题,认真研究解决办法,并及时报送上级部门。

(三)做好宣传工作。各地财政、卫生健康、医保部门要充分运用媒体、网络等宣传渠道,做好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宣传工作,提高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公众认知度,切实提高医疗收费票据流转运用效率,实现便民利民服务目标。

本通知自2020年8月1日起实施。


附件:医疗收费明细(电子)式样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6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财综〔2020〕20号附件1.pdf

征求部门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doc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