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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6-28 10:1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全省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根据《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9〕29号)要求,我们起草了《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分为总体目标、改革措施和工作要求三个部分,明确改革的总体目标和具体措施,并对改革推进工作提出要求。   

(一)总体目标。明确2020年底前,全省公立医院要完成信息系统改造和对接,实现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全覆盖,全面提高医疗票据社会需求便捷度,切实达到便民利民的服务目标。

(二)改革措施。一是按规定启用全国统一的医疗收费票据式样。按照财综〔2019〕29号文件要求,启用全国统一的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式样(横版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和医疗收费机打票据式样,同时启用全国统一的医疗收费明细(电子)式样,配合电子票据使用。即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原浙江省医疗收费票据式样(竖版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和横版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并行使用,各医疗机构默认提供竖版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按需提供对应的竖版纸质财政票据换开服务。2022年1月1日起,全省各医疗机构一般不再提供纸质财政票据换开服务。二是做好信息系统改造和对接。要求各地财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医保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积极推进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按规定做好信息系统改造和对接工作,强化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确保患者在就医后能够及时获取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并防止虚假票据和重复报销。三是规范医疗收费票据信息填列。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具医疗收费票据时,规范填列医疗收费项目、其他信息等内容,按照收费项目中有发生的项目及其明细顺序填列医疗票据和医疗收费明细,确保信息真实、完整,与医疗收费系统保持一致。四是加强收费资金和财政票据管理。要求各医疗卫生机构财务部门建立资金票据对账管理制度,每日通过信息技术手段自动核对医疗收费系统、开票系统和财政票据管理平台三方数据,核对准确一致后生成医疗收费票据汇总记账单,作为财务入账依据。并按月汇总医疗收费票据使用情况,向财政部门申请核销。

(三)工作要求。要求各地财政、卫生健康、医保部门通力配合,结合本地区实际抓好落实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做好相关系统升级改造与对接工作,深化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加强与医疗卫生机构、交款人以及入账报销单位沟通交流,全面客观了解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情况,及时发现问题,认真研究解决办法,并及时报送上级部门。同时充分运用媒体、网络等宣传渠道,做好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宣传工作,提高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公众认知度,切实提高医疗收费票据流转运用效率,实现便民利民服务目标。

三、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为浙江省财政厅综合处,联系电话:0571-88084966。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