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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全省交通违法罚缴一体化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7-03 15:5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一、改革背景

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对实施异地交通违法处理和跨省非现场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工作作出部署,要求2020年6月底之前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交通违法异地处理和跨省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异地缴纳工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和打造“整体智治、唯实惟先”现代政府的决策部署,围绕建设“重要窗口”的新目标新定位,根据财库〔2019〕68号文件、财办库〔2020〕77号、公交管〔2020〕88号文件等要求,结合前期改革试点推进情况,对我省推进交通违法罚缴一体化改革工作作出部署。

二、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部 公安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实施跨省非现场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工作的通知》(财库〔2019〕68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跨省异地缴纳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0〕77号)、《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做好非现场交通违法异地处理和跨省异地缴纳罚款有关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20〕88号)。

三、主要内容

(一)开通异地非现场违法行为处理权限,实现省内任意地处理全国范围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可在违法发生地或车辆登记地接受违法处理,一些车辆驾驶员因各种原因,常住地与车辆登记地不致,如沪C牌照车辆登记地为上海市,但部分驾驶员因小客车增量指标控制等原因,未能上杭州牌照改上沪C牌照,这些车辆如到安徽省黄山市等外地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记录设备记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之前因处罚权限限制等原因,需要到安徽省黄山市或上海市办理接受违法处理,杭州市公安交警部门对该交通违法行为无执法权限。今年,根据公安部统一部署,全省公安公交警部门违法处理场所全面开通处理全国任意地非现场违法行为的执法权限。处理地公安交警部门协助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交警部门调查违法事实、代为履行处罚告知程序,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交警部门按照该发生地处罚标准作出处罚决定,处理地公安交警部门代为送达法律文书。此举在不打破交通违法处罚法律框架的前提下,通过公安交警内部违法发生地与处理地跨区域信息共享,实现当事人可在任意地办理接受违法处理,极大方便了群众办理相关业务。

(二)依托统一公共支付平台和全国省际交通违法处罚和缴款信息交换平台,实现“一网通缴”和就近可缴

交通违法当事人在我省接受违法处理,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纸质或电子形式的处罚决定书,根据违法发生和处理情况不同选择相应渠道缴纳罚款:通过手机等终端在“交管12123”APP等网上办理交通违法处理的,通过跨公安、财政等跨部门信息共享体系一站式在线化缴纳交通违法罚款。交通违法处理和罚款缴纳未能实现一体化、在线式办理的,依托统一公共支付平台引导被处罚人通过手机、PC等终端网上渠道缴纳罚款。对未能通过手机等渠道办理交通违法罚款缴纳业务的,如果当事人在公安交警部门处理窗口等办公场所,提供银行卡刷卡缴费方式,如果当事人不在公安交警部门处理窗口办公场所且未能通过手机等网上渠道缴纳罚款的,当事人可以选择违法处理地同级财政部门委托并接入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代收商业银行省内所有营业网点或设在农村的金融服务点选择就近缴纳罚款。

通过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提供的线上线下各类缴款渠道缴纳交通违法罚款,资金缴入违法处理地财政部门指定账户,处理地财政部门在对账完成后,将资金缴入同级国库。

对外省驾驶员在我省发生交通违法行为被交警现场发现并处以罚款处罚,以及非现场违法行为发生地为外省但在我省接受处理的,可通过我省指定跨省异地缴纳罚款代收银行缴纳罚款。我省(不含宁波)指定跨省异地缴纳罚款代收银行为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宁波市指定跨省异地缴纳罚款代收银行为工商银行。

(三)统筹考虑罚款收缴效率提升和保障预算执行、财政收入秩序,实行日常资金缴入违法处理地国库、年终按照违法发生地汇总清算的运行模式

基于交通违法罚缴收缴便利性、权责一致性考虑,平时各地公安交警部门对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并收缴的罚款,按照财务隶属关系缴入处理地国库。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资金缴入省级财政;其中,宁波市公安交警部门处理交通违法罚款缴入宁波市财政。同时,每年开展交通违法罚款按照违法发生地和罚款缴纳时间进行统一清算,清算时间口径为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审核汇总全省按违法发生地、违法处理地等口径统计的交通违法罚款收缴情况统计表,财政厅审核后将各地收缴罚款金额与按违法发生地统计的罚款金额差异部分纳入省与市县财政年终结算;其中,宁波市差异部分通过省与宁波财政年终结算办理。

(四)罚款退付

因行政处罚被撤销、变更或者网络系统异常等原因出现重复缴款、错误缴款等情形,需要办理退付的,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规定,由交通违法处理地公安交警部门履行执收单位职责、负责退付申请受理。同时,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方便被当事人办理退付申请,要求各地积极创造条件推行网上申请、网上审核。对因网络系统异常等原因出现重复缴款、错误缴款等情形,事实清楚的,要求各级交警、财政部门主动发起退付,减轻当事人负担。

(五)票据提供

根据财政电子票据改革推进工作安排,各级公安交警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推进交通违法罚款电子票据改革。已开通财政电子票据业务的公安交警部门,缴款人通过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渠道缴款后系统自动生成并提供财政电子票据;对未通过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且缴款人需要财政票据的,明确其财政票据获取方式或获取途径。

四、解读机关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公安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负责解释,省财政厅综合处联系电话:0571-87052961;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联系电话:0571-87287966;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国库处联系电话:0571-87686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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