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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1-23 13:0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ZJSP12-2021-0018

浙财建〔2021〕142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宁波所属市县不发):

为进一步加强对普通国省道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的分配管理,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1〕8号)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补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补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高水平交通强省建设,适应国家和省财政体制改革的新形势,有效引导和促进我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浙政办函〔2020〕65号)、《浙江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21〕8号)等有关规定,以及财政资金全面绩效管理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公路网规划中的普通国道(以下简称国道)、我省公路网规划中的普通省道(以下简称省道)的新改建项目,以及普通国省道非收费公路的养护大中修工程和日常小修保养。普通国省道收费公路养护资金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承担,省级不予补助。

第三条 对中央列项补助的项目,中央资金实行省统筹,如中央资金高于本办法测算值的,以中央确定的补助资金为准。

第二章  资金补助原则与要求

第四条 国省道公路建设和养护补助资金遵循“突出重点、分类管理、量力而行、公开透明、绩效优先”的原则,考虑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推进交通促进共同富裕。

第五条 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十四五”期间优先支持符合公路发展重点方向的国省道待贯通路段和低等级路升级改造等补短板项目,适度支持国道扩容改建项目。

第六条 纳入专项资金补助的国省道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省级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并纳入省级交通规划建设项目库,未纳入省级交通建设项目库的不予补助。按项目法安排的建设和养护项目的省补助资金根据年度投资计划、省级财政预算和项目工期等统筹安排。

第七条 各市县要强化投入保障,落实支出责任,履行好国省道建管养运的财政事权,将国省道建设和养护资金支出纳入财政预算,按项目进展及时落实,确保完成国省道建设任务,确保国省道路况稳定和安全畅通。

第八条 国道建设项目列入省综合交通建设年度投资计划两年内未正式开工,在建项目因地方资金、政策处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工程进度严重滞后,或出现停工半停工状态时间超过一年的,暂缓安排项目所在地省补资金。

第三章  国省道建设资金补助

第九条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5〕41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财预〔2015〕50号),国道建设项目省补助资金参考财政体制和县(市、区)经济发展水平划分为三档进行补助(详见附件1),如有新规定,作相应调整。

第十条 国道建设项目资金补助采用项目法。省级资金补助基准标准为:第一档补助路基路面每公里1800万元,桥隧每延米3.5万元;第二档补助路基路面每公里1500万元,桥隧每延米2.5万元;第三档补助路基路面每公里800万元,桥隧每延米1.2万元。

对特大、大桥及隧道按相应桥隧标准进行补助,中小桥按相应路基标准予以补助,互通区域补助主线部分。

第十一条 国道待贯通路段、未达到二级公路的低等级路段新改建项目,采用二级公路标准建设的,按照基准标准乘以系数1.5予以补助;采用一级公路标准建设的,按照基准标准乘以系数2.0予以补助。

第十二条 单独立项的国道一级公路平交改立交项目,对互通区域范围内的主线部分予以补助,并按基准标准上浮20%。

第十三条 国道建设项目中,二级公路改建为一级公路,双向四车道一级公路改建为双向六车道及以上的,国道共线拆分路段按照基准标准予以补助。

第十四条 对下列情形的国道建设项目,省级资金原则上不予补助:

(一)对于确需异地新建的,线位外移后技术等级未提升,或一级公路车道数未提升的(国道共线路段拆分项目除外);

(二)新改建为二级公路以下标准的;

(三)既有公路已为双向六车道一级公路及以上,再进行建设的;

(四)纳入建设项目中实施的连接线、支线。

第十五条 对10年内已实施过改线的国道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资金补助。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充分论证后确需改建的,纳入省级交通建设项目库后,按照“建一还一”原则对增量部分予以适度补助。

第十六条 国道项目省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建安费。建设项目确需设计变更的,省补助资金原则上不予调整。

第十七条 省道建设项目资金补助采用因素法。补助资金依据省级资金供给情况,结合省道建设任务、地方财力水平和绩效考核等因素统筹安排。资金分配与五年规划确定的建设任务及完成情况紧密挂钩。

第十八条 省道建设任务因素中年度投资完成情况和建设里程权重各占50%。其中,建设里程包括开工里程、完工里程和消灭断头路低等级路里程三个子项,各占权重15%,15%,20%。地区分档系数,第一档地区为1.5,第二档地区为1.3,其他地区为1.0。

第十九条 省交通运输厅根据五年规划任务因素,考虑地区分档系数等,确定各市补助资金五年基数。每年7月底前,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五年规划目标任务,提出本市各县(市、区)下一年度目标任务计划,报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依据补助资金五年基数、规划任务完成率、考核得分等,结合年度资金供给额度,确定补助资金。

第二十条 省道年度补助资金采取先按一定比例预拨、后考核调整的方式下达。每年10月底前,财政部门向各县(市、区)下达下一年度预拨资金。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每年1月底前上报上一年度考核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省交通运输厅依据考核结果,结合预算安排,提出上一年度补助资金考核调整建议,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每年4月底前向各县(市、区)下达考核调整资金。

第四章  国省道养护资金补助

第二十一条 国道养护大中修工程(含桥隧等专项工程)资金采用项目法,省级与地方共同承担,省级为主。项目计划安排和实施按照我省养护工程管理办法执行,根据公路病害类型、严重程度和相关技术标准编制修复方案和设计文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养护工程预算定额核定造价,分年安排省级补助资金,省级按决算批复金额的90%补助,其余由县级财政承担,市级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助。对国省道全寿命周期养护试点工作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 国道日常小修保养资金采用因素法,主要因素为国道公路里程、公路技术等级、车道数等,具体补助金额根据省级养护资金盘子统筹确定。各市、县(市、区)应根据实际路况情况足额安排国道日常小修保养资金,国道日常小修保养资金需求宜按附件2测算。

第二十三条 省道养护(含养护大中修工程和日常小修保养)资金采用因素法,主要因素为省道公路里程、公路技术等级、车道数、绩效考核、地方财力水平等。省级主要根据省级用于省道养护资金总额、各地省道养护资金需求(含公路里程、公路技术等级、车道数等因素)占全省省道养护资金需求的比例情况,并结合绩效考核、地方财力水平给予统筹支持。对因灾害产生省道重大损失等情况,省级采用一事一议的形式予以适当补助。

第二十四条 全省和各地的省道养护资金需求根据养护工程定额和养护工程一般实施频率进行测算,具体补助金额根据省级养护资金盘子统筹确定。各市、县(市、区)履行主体责任,根据实际路况情况足额安排养护资金。

第二十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对国省道养护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县(市、区)的省道因素法资金安排挂钩,对考核前三名的设区市分别给予绩效奖励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

第二十六条 省道养护资金补助按县(市、区)地区分档适当倾斜,第一档地区为1.3,第二档地区为1.2,其他地区为1.0。

第五章  绩效和资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省交通运输厅应建立健全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建立健全核心绩效指标体系,每年组织实施开展绩效自评,省财政厅可视情开展抽评,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要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 省补资金应当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相关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建设和养护资金的使用实行规范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应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建设项目审计管理的有关规定,开展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建设和养护项目完成后应当及时编报竣工决算,组织开展竣工决算审计和审批。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和建设单位工作人员在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拨付、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宁波市按税费改革确定的政策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建设项目资金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18〕2号)、《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日常小修保养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建〔2012〕434号)、《浙江省收费公路路面专项整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浙交〔2006〕122号)、《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日常小修保养绩效考核办法(试行)》(浙交〔2014〕136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普通国省道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补助县(市、区)分档一览表

      2. 普通国道日常小修保养资金测算需求表(万元/公里/年)


附件1

普通国省道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补助县(市、区)分档一览表

 

档 次

县(市、区)

第一档

淳安县、文成县、泰顺县、开化县、庆元县、松阳县、景宁县等7个县

第二档

苍南县、龙港市、永嘉县、武义县、磐安县、柯城区、衢江区、龙游县、常山县、江山市、岱山县、嵊泗县、莲都区、青田县、云和县、龙泉市、缙云县、遂昌县、仙居县、天台县、三门县、平阳县、普陀区、定海区、兰溪市等25个县(市、区)

第三档

其它县(市、区)

注:以上分档参考《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5〕41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财预〔2015〕50号)确定,如另有规定,作相应调整。


附件2

 

  普通国道日常小修保养资金测算需求表(万元/公里/年)

 

公路技术等级

车道数

日常小修保养资金标准

一级

6车道及以上

12

4车道

10

二级

4车道

8

2车道

6

三级

2车道

5

四级

2车道

4

注:1.公路里程以上一年统计年鉴的非收费公路里程数为准,桥梁、隧道(含照明电费)按3倍长度折算。

    2.本表作为资金测算使用,不作为资金安排标准。 


征求部门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doc

《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补助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