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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补助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11-23 13:1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制定的《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补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一)制定背景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浙江省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浙政办发〔2020〕65号)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1〕8号)和,对原《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建设项目资金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18〕2号)进行了修订。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

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

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65号)

5.《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1〕8号)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补助办法》包括六个部分共三十二条:第一章为总则,主要是办法制定背景、适用范围及与中央资金统筹情况。第二章为资金补助原则与要求,主要是补助原则、支持方向等。第三章为国省道建设资金补助,规定了普通国道建设项目补助基准标准及各种新改建情况的补助系数,普通省道采用因素法补助及拨付流程和时间。第四章为国省道养护资金补助,规定了国道大中修补助标准,国道小修和省道养护因素法的主要考虑因素,绩效奖励等。第五章为绩效和资金监督管理,强调完善项目和资金绩效目标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六章附则主要是明确办法实施日期及老办法的废止事宜。

(一)总体规则。一是补助范围方面,原办法补助范围为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新办法整合增加普通国省道养护部分内容,涵盖普通国省道建设和养护资金补助标准,有利于加强普通国省道全寿命周期管理。二是补助形式方面,普通国道建设和养护大中修工程维持原补助办法的项目法补助形式。普通省道建设和养护大中修工程由项目法改为因素法予以补助。普通国省道日常小修保养维持因素法不变。三是补助分档方面,根据财政分档体系,维持原有规则不变,26县均位于第一档和第二档,充分体现了倾斜政策,即第一档为含淳安、文成、泰顺、开化、庆元、松阳和景宁在内的7个县,第二档为含苍南、龙港在内的25个县(市、区),其它为第三档。

(二)普通国道建设补助标准。普通国道建设补助形式与补助基准标准维持不变。根据“十四五”普通国道建设重点内容,体现四方面导向:一是加大支持补短板。聚焦待贯通路和低等级路,对提升为二级公路的,采用基准标准的1.5倍予以补助,较老办法上浮了50%;对提升为一级公路的,采用基准标准的2倍补助,与老办法保持一致。二是适度支持通行能力提升。对于二级公路建设为一级公路的,由老办法的2倍基准标准补助改为基准标准补助,国道共线路段拆分项目由老办法的按技术等级标准补助改为基准标准补助,双向四车道一级公路建设为双向六车道及以上一级公路等项目采用基准标准补助,与老办法保持一致。三是对服务能力提升不明显的项目不予补助。老办法按建设项目的技术等级情况给予补助。新办法对技术等级未提升的建设项目,一级公路车道数未提升的项目(国道共线段拆分项目除外),建设为三、四级公路的项目,老路已为双向六车道及以上公路再进行建设的项目,省级资金不予以支持。四是取消特殊支持。考虑到省级资金盘子,普通国道“十四五”建设项目等情况,取消原办法对跨海湾、大江、大河、水库的独立特大桥(总长超过1000米或单孔跨径超过150米)或独立特长隧道(长度超过3000米)和钢结构桥梁补助上浮20%;取消对交通运输部和省里确定的出省通道、跨市域项目上浮20%。

普通国道建设补助基准标准为:第一档的补助标准为路基1800万元/公里,桥隧3.5万元/延米;第二档为路基1500万元/公里,桥隧2.5万元/延米;第三档的补助标准为路基800万元/公里,桥隧1.2万元/延米。

(三)普通省道建设补助标准。普通省道建设补助由项目法调整为因素法,根据省级财力供给情况,结合省道建设任务、地方财力水平和绩效考核结果统筹安排,并相应取消原重要区域干线公路的补助。省道建设任务因素中,投资额和建设里程权重各占50%。其中,建设里程包括开工里程、完工里程和消灭待贯通路低等级路里程三个子项,各占权重15%,15%,20%,突出对“补短板”的支持。省道建设资金补助按县(市、区)地区分档予以倾斜,第一档地区为1.5,第二档地区为1.3,其他地区为1.0。

(四)普通国省道养护工程补助标准。一是发挥财政资金统筹保障作用。省级资金对普通国省道非收费公路的养护大中修工程和日常小修保养予以支持。对普通国省道收费公路养护不予补助。二是普通国道大中修工程省市共担。资金补助继续采用项目法,由省级全额承担改为省级与地方共同承担,省级按决算批复金额的90%补助,并对国省道全寿命周期养护试点工作予以支持。三是明确普通国道日常小修保养测算标准。资金补助维持因素法不变,主要因素为国道公路里程、公路技术等级、车道数等,具体补助金额根据省级养护资金盘子统筹确定。各市、县(市、区)应根据实际路况情况足额安排国道日常小修保养资金,并提供了国道日常小修保养资金需求测算标准。四是普通省道养护改为因素法。主要因素为省道公路里程、公路技术等级、车道数、绩效考核、地方财力水平等。省级根据因素测算情况给予支持,并对考核靠前的地市予以绩效资金奖励。对因灾害产生省道重大损失等情况,省级采用一事一议的形式予以适当补助。五是普通省道养护按区域发展水平分档。第一档地区为1.3,第二档地区为1.2,其他地区为1.0,促进全省养护管理平衡发展。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及对象为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交通运输局(不含宁波所属区县)。

四、文件术语释义

省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分类分档: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财预〔2015〕50号),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经济动员能力、财力状况等因素为依据,将各市、县(市)(不含宁波)分为二类六档。其中:淳安县等7个县,转移支付系数为1;苍南县等18个市、县(市),转移支付系数为0.9;三门县等4个市、县(市),转移支付系数为0.8;金华市等10个市、县(市),转移支付系数为0.6;海宁市等14个县(市),转移支付系数为0.4;杭州市等6个市,转移支付系数为0.2。

五、其他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建设项目资金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18〕2号)、《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日常小修保养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建〔2012〕434号)、《浙江省收费公路路面专项整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浙交〔2006〕122号)、《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日常小修保养绩效考核办法(试行)》(浙交〔2014〕136号)同时废止。

六、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解读人及联系方式:省财政厅经建处徐峰,电话:0571-87058450;省交通运输厅财务处方辉,电话:0571-87804551。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