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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专项转移支付申报使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28 10:0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ZJSP12-2021-0020


浙财预〔2021〕39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补助项目申报管理,完善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项目申报、使用等制度,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将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资金申报

(一)规范资金申报流程。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与本地主管部门应严格按专项转移支付相关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流程申报项目。按规定应当经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后上报的项目,应当逐级审核上报,并由省级主管部门联合省财政厅强化申报材料的审核,在规定时间内将有关材料报送财政部和中央主管部门,同时抄送财政部浙江监管局。

(二)严禁多头申报资金。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中央资金不予重复支持的项目,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多项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也不得违反财政部相关规定予以重复安排。

对中央资金管理办法未明确不允许重复申报的,以同一项目申报多项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时,应当在申报材料中说明已申报的其他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以及已申报的其他项目法分配资金情况。如同一项目已纳入采用因素法分配中央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也应一并予以说明。

(三)提高申报材料质量。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申报的项目前期应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并具备实施条件,当前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不得申报。

二、加强使用管理

(一)加快资金分解下达。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后,应在30日内正式分解下达相关市、县(市)财政部门,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按规定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浙江监管局。

各市、县(市)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转移支付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相关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分解和下达资金,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抄送省财政厅及省级主管部门,并督促项目主管部门按要求组织项目实施。

(二)严格预算执行管理。各市、县(市)财政部门应当将上级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编入年初预算。专项转移支付应当按上级提前下达的预算科目和项目执行,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

预算单位对资金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同时应加快项目实施,确保预算执行进度。对因情况发生变化导致短期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预算单位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收回统筹使用或上交上级财政部门。

(三)及时清理盘活存量。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会同主管部门加快项目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及时清理盘活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含企业)或下级财政部门的,由同级财政部门及时向省财政厅归口处(局)报告,省财政厅在收到报告后按规定流程审批后,收回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已分配到部门(或企业)的,由该部门(或企业)的同级财政部门在年度终了后90日内按规定收回统筹使用。其中涉及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调整使用的,按照调整后投资计划重新安排使用。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一)强化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落实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监督检查和信息共享机制。分配管理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部门以及使用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对审计部门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二)严肃追责问责。对重复申请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地区,由省级主管部门联合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收回资金并统筹安排,并适当核减该地区下一年度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对被骗取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由本地有关部门自行查出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收回;由中央有关部门组织查出的,由省级主管部门联合省财政厅负责追回并及时上交中央财政。对于违反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该通知自2022年1月15日起实施。

 

 

 

                           浙江省财政厅

        2021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征求部门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docx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专项转移支付申报使用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