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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专项转移支付申报使用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12-28 10:0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专项转移支付申报使用的通知》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审计发现个别市县存在违反有关资金管理办法、同一项目多头申报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补助的情况。为进一步规范申报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补助项目管理,完善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项目申报、使用等制度,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专项转移支付申报使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通知》对中央专项转移支付的申报、使用、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进行规范,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是规范资金申报流程,严禁多头申报。要求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与主管部门需严格按专项转移支付相关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流程申报项目。对于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中央资金不得重复支持的项目,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多项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二是加快资金分解下达,严格预算执行。要求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需按照中央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预算科目和项目执行,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同时应加快资金执行进度,及时清理盘活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是强化资金监督管理,严肃责任追究。要求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落实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的主体责任。对重复申请的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由省级主管部门联合省财政按照规定程序收回资金统筹安排,并适当降低以后年度专项转移支付安排比例。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

浙江省各级财政部门及预算单位。

四、文件术语释义

专项转移支付是指上级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给予下级政府,并由下级政府按照上级政府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的预算资金。按照项目法管理分配的专项转移支付,应当一并明确下一年度组织实施的项目。

五、其他

该通知自2022年1月15日起实施。

六、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浙江省财政厅;

解读人及联系方式:程王帅 0571-87056542。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专项转移支付申报使用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