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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补助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6-17 14:5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制定的《浙江省水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补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浙江省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浙政办发〔2020〕65号)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1〕8号)和,按照“政策基本稳定,财权事权匹配,突出量力而行、工程载体、支持沿海”等原则,对原《浙江省内河水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补助办法》(浙财建〔2018〕147号)进行了修订,主要是适当调整原有内河补助标准,补充沿海航道补助事项,形成了《浙江省水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补助办法》。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

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

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65号)

5.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1〕8号)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及对象为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交通运输局(不含宁波)。

四、文件术语释义

“省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分类分档”: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财预〔2015〕50号),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经济动员能力、财力状况等因素为依据,将各市、县(市)(不含宁波)分为二类六档。其中:淳安县等7个县,转移支付系数为1;苍南县等18个市、县(市),转移支付系数为0.9;三门县等4个市、县(市),转移支付系数为0.8;金华市等10个市、县(市),转移支付系数为0.6;海宁市等14个县(市),转移支付系数为0.4;杭州市等6个市,转移支付系数为0.2。

五、主要修订内容

《办法》共5章18条内容,与原《浙江省内河水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补助办法》基本一致。仅在第三章资金补助标准,适当降低内河航道补助标准、新增沿海航道锚地补助事项、调整陆岛码头补助方式。具体如下。

(一)减轻省级资金压力,适当降低内河航道补助标准

对按项目总投资方式补助的,由原来的70%降低到65%,既减轻省级资金压力,也更符合地方需承担总投资1/3以上资金的实际。《办法》第六条调整为:对于因航道拓宽征地,造成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占比较低的项目,可按项目总投资方式补助,但补助资金不得超过经审核批准项目实际竣工决算总额的65%,并按照不超过批准总概算的55%分年度预安排。

(二)落实省级事权责任,新增沿海航道锚地补助

总体上仍沿用以前的模式,主要依靠部补和地方投入;为更好地支持世界一流强港建设,落实省级事权责任,适当体现省级资金的支持鼓励。新增第十条:列入省级规划的沿海航道锚地建设项目,省补资金(不含中央补助资金)按照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实际竣工决算中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15%予以补助,并按照批准概算中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12%预安排。

(三)强化绩效管理,明确陆岛码头奖励标准

保持原有补助规模及因素法方式不变,进一步明确奖励标准。《办法》新增第十一条:列入省级规划的陆岛码头建设项目建成后,按照车渡码头每个泊位最高700万元、500吨级以上交通码头每个泊位最高300万元给予奖补,且省级奖励资金和中央补助资金之和不得超过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实际竣工决算中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80%。列入省级规划的陆岛码头提升改造项目建成后,按照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实际竣工决算中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50%予以奖补,且最高不得超过500万元。

六、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解读,具体联系处室:

省财政厅经建处,电话:0571-87058450;

省交通运输厅财务处,电话:0571-87804551。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水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补助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