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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6-08 11:4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4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778号)等规定,结合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和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等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和绩效管理,充分体现财为政服务和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工作导向,我们修订起草了《浙江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重点对相关财政支农政策进行系统梳理,着力加大对支持方向相近或相似的政策和资金的清理整合,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积极保障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实施细则》主要涉及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等四项资金,附件中针对四项资金分别制定了具体的管理实施细则,以及相应资金的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其中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因分配因素比较单一,其分配测算方法和标准未单独作为附件。

《实施细则》对四项资金的支出范围、分配下达、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有四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支出范围。《实施细则》明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要用于耕地地力保护、农机购置补贴、农业绿色发展与技术服务、农业经营方式创新、农业产业发展等方面;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耕地资源保护、渔业资源保护、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方面;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强制免疫、强制扑杀、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主要用于生猪生产环节的栏舍改造、良种引进、污粪处理与综合利用、防疫、保险,以及流通加工环节与生猪产业发展密切关联的冷链物流、仓储、加工设施设备等方面的支出。四项资金还可用于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确定支持的其他重点工作,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农村厅研究确定需要支持且符合相应支持方向的其他事项,但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资金扶持方向无关的支出。

二是规范资金分配下达。《实施细则》明确了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等四项资金的具体分配因素、拨付方式和时限要求等。

三是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明确了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等四项资金管理模式,以及在其安排使用过程中涉及信息公开公示、预算执行管理等方面要求。

四是强化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实施细则》明确了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等四项资金监督检查、绩效管理等方面要求,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

符合支持条件的市、县(市、区),以及农户、家庭农场、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

四、文件术语释义

五、其他

文件实施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六、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解读人及联系方式:省财政厅何法顺,联系电话:0571-87055626;省农业农村厅王刚辉,联系电话:0571-86757757。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