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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6-08 11:4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ZJSP12-2021-0010

浙财农〔2021〕34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渔业主管局)(宁波不发):

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4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778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等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和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我们对2018年发布的《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绿色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农〔2018〕51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农〔2018〕55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农〔2018〕43号)进行了修订,并起草制定了《浙江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2018年印发的三个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1.浙江省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2.浙江省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

      3.浙江省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4.浙江省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

      5.浙江省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6.浙江省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

      7.浙江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5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浙江省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绩效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4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9〕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浙江省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并结合浙江乡村振兴实际,用于支持促进农业生产、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融合、提高农业效益等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施期限和到期前的政策评估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分配及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省农业农村厅开展绩效管理;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编制,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农业生产发展工作,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年度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做好资金测算、任务完成情况监督,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落实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等工作。市县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省确定的扶持方向、支持重点、绩效目标,负责项目储备库建设、竞争性项目申报、省切块资金的分配、具体项目遴选等工作,并进一步细化资金和项目管理措施,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切实做好项目管理、检查验收、绩效管理和资金使用监管。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六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耕地地力保护支出。主要用于支持保护耕地地力。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发展林果业的耕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简易大棚设施蔬菜用地除外)、非农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长年抛荒的耕地,以及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落实中涉及的耕地用途变化、地力质量水平、长年抛荒年限等情况界定,各地可自行确定具体操作细则,明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范围。

(二)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报废更新和相关创新试点等方面。

(三)农业绿色发展与技术服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重点作物绿色高质高效、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基层农技推广改革与建设、良种良法技术推广等方面。

(四)农业经营方式创新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补奖等方面。

(五)农业产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奶业振兴行动和畜禽健康养殖、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和农业产业强镇等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信息进村入户等方面,并视情结合省级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统筹安排使用。

(六)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支持农业生产发展的其他重点工作,以及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农村厅研究确定需要支持且符合支持方向的其他事项。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生产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七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支持对象包括符合条件的农户、家庭农场、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

第八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可以由各地根据支持事项实际需要,采取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资产折股量化、担保补助等支持方式。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

第九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要按支出方向采取因素法测算分配,分配因素包括:

(一)基础资源因素,包括耕地面积、主要农产品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农林牧渔业产值等,根据相关支出方向和政策任务具体确定。

(二)政策任务因素,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约束性任务主要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的涉及国计民生的事项、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以及对农民直接补贴等,其他任务为指导性任务。政策任务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农业发展实际需要适当调整。

(三)工作绩效因素,包括资金管理、资金整合、项目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情况和政策实施效果。实行项目管理或承担相关试点的任务,据实结算的任务以及任务量较少的县(市、区)可根据需要采取定额分配方式。

第十条 省农业农村厅在省里收到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拨付文件的15日内,及时提出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支出方向的分配建议,并报省财政厅,其中:重大事项根据需要,应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再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省财政厅在收到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拨付文件的30日内,根据中央财政资金下达额度、省农业农村厅分配建议和分解的绩效目标建议等,审核下达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绩效目标,同时抄送财政部浙江监管局。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结果在资金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一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资金,按规定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下达拨付。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绩效管理”管理方式。任务清单主要包括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持的年度重点工作、支持方向、具体任务指标等,与资金预算同步下达。下达预算时可明确约束性任务对应资金额度。除用于约束性任务的资金不允许统筹以外,各地可在落实相关政策和完成省下达的相关任务的前提下,根据当地发展需要,区分轻重缓急,在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专项内调剂使用资金,并应当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的要求。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加强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各地要根据本实施细则和省下达的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结合本地区农业生产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年度资金使用方案,并及时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五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

第十六条 资金项目任务方案(实施计划)报备后不得随意调整。因重大政策调整、项目实施条件等不可预见因素影响,确需调整的,及时按照当地规定程序办理,并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备案。项目实施完成后,除有特殊规定需由省级部门验收考核外,其他项目由市县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验收考核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采取日常监管、随机抽查、重点检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加强对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八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省农业农村厅应建立健全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制度和绩效指标体系,完善绩效目标管理,每年组织开展资金绩效自评。省财政厅视情开展抽评,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及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市县要全面做好绩效管理工作,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目标应当清晰反映资金预期产出和效果,与任务数相对应,与资金量相匹配;按规定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自评等工作,并对绩效自评结果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整改落实,确保绩效目标完成,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及时报送本地区年度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总结,内容包括政策落实、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存在问题及有关建议等方面。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范围、超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浙江省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为约束性任务。根据上年度粮食播种面积因素测算,其中宁波市实行定额分配。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中央下达我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规模×粮食播种面积/全省粮食播种面积(不含宁波)

——农机购置补贴。为约束性任务。根据基础资源(15%)、政策任务(70%)、绩效系数(15%)进行测算。其中基础资源采用耕地面积计算,政策任务以补贴资金需求值计算,绩效以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为依据,对测算后资金安排超过实际需求的县(市、区),对超额部分进行扣减,按比例用于弥补有缺口县(市、区)的资金需求。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规模×(基础资源因素×15%+政策任务因素×70%+绩效系数×15%)  

——农业绿色发展与技术服务支出。约束性任务: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按每个试点县实施定额补助;良种良法技术推广,按任务面积实施定额补助。指导性任务:包括重点作物绿色高质高效、基层农技推广改革与建设等政策任务,主要根据重点作物绿色高质高效创建县数量、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县数量、特聘农技员数量及绩效评价情况等因素测算。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县数量×定额补助金额+良种良法技术推广任务面积×定额补助金额+农业绿色发展与技术服务指导性任务资金(按各地实际承担的政策任务因素和绩效因素综合测算分配)

——农业经营方式创新支出。约束性任务: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补奖,按照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贷款规模规定的比率进行补奖。指导性任务:包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农业社会化服务、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等政策任务,主要按照农业农村部门名录的家庭农场数量、县级及以上示范合作社数量、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面积、高素质农民培训数量等因素测算。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贷款规模×

补奖比率+农业经营方式创新指导性任务资金(按各地实际承担的政策任务因素测算分配)

——农业产业发展支出。约束性任务: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按照每个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培育工程项目实施定额补助;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包括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和农业产业强镇,按每个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和产业强镇实施定额补助。指导性任务:包括奶业振兴行动和畜禽健康养殖、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信息进村入户等政策任务,主要按照各地承担的养殖增量、标准化养殖场改造任务数量、畜牧良种补贴任务数量、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数量、信息进村入户实施村数量等因素测算。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培育工程项目创建数量×相应定额补贴资金+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认定)数量×相应定额补贴资金+农业产业强镇创建(认定)数量×相应定额补贴资金+农业产业发展指导性任务资金(按各地实际承担的政策任务因素测算分配)


 

附件3

 

浙江省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和绩效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4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9〕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浙江省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并结合浙江实际,用于支持农业资源养护、生态保护及利益补偿等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佥。

第三条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实施期限和到期前的政策评估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分配及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省农业农村厅开展绩效管理;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编制,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农业生产发展工作,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年度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做好资金测算、任务完成情况监督,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落实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等工作。市县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省确定的扶持方向、支持重点、绩效目标,负责项目储备库建设、竞争性项目申报、省切块资金的分配、具体项目遴选等工作,并进一步细化资金和项目管理措施,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切实做好项目管理、检查验收、绩效管理和资金使用监管。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六条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耕地资源保护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等方面。

(二)渔业资源保护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渔业增殖放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试点等方面。

(三)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支出。主要用于畜禽粪污综合治理、农作物秸杆综合利用等方面。

(四)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支持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的其他重点工作。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无关的支出。

第七条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农民、渔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可以由各地根据支持事项实际需要,采取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资产折股量化、担保补助等支持方式。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

第九条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主要按支出方向采取因素法测算分配,分配因素包括:

(一)基础资源因素,包括耕地及渔业水域面积、渔船数量、农业废弃物资源量等,根据相关支出方向和政策任务具体确定。

(二)政策任务因素,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约束性任务主要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确定要求的涉及国计民生的事项、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以及对农渔民直接补贴等,其他任务为指导性任务。政策任务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农业发展实际需要适当调整 。

(三)工作绩效因素,包括资金管理、资金整合、项目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情况和政策实施效果。

实行项目管理或承担相关试点的任务,据实结算的任务以及任务量较少的县(市、区)可根据需要采取定额分配方式。

第十条 省农业农村厅在省里收到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拨付文件的15日内,及时提出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具体分配建议和绩效目标分解、设定建议,并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在收到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拨付文件的30日内,根据中央财政资金下达额度、省农业农村厅分配建议和分解的绩效目标建议等,审核下达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和绩效目标,同时抄送财政部浙江监管局。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分配结果在资金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一条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绩效管理”管理方式。任务清单主要包括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支持的年度重点工作、支持方向、具体任务指标等,与资金预算同步下达。下达预算时可明确约束性任务对应资金额度。除用于约束性任务的资金不允许统筹以外,各地可在落实相关政策和完成省下达的相关任务的前提下,根据当地发展需要,区分轻重缓急,在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专项内调剂使用资金,并应当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的要求。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加强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各地要根据本实施细则和省下达的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结合本地区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年度资金使用方案,并及时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五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

第十六条 资金项目任务方案(实施计划)报备后不得随意调整。因重大政策调整、项目实施条件等不可预见因素影响,确需调整的,及时按照当地规定程序办理,并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备案。项目实施完成后,除有特殊规定需由省级部门验收考核外,其他项目由市县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验收考核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采取日常监管、随机抽查、重点检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加强对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八条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省农业农村厅应建立健全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制度和绩效指标体系,完善绩效目标管理,每年组织开展资金绩效自评。省财政厅视情开展抽评,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及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市县要全面做好绩效管理工作,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目标应当清晰反映资金预期产出和效果,与任务数相对应,与资金量相匹配;按规定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自评等工作,并对绩效自评结果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整改落实,确保绩效目标完成,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及时报送本地区年度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项目实施总结,内容包括政策落实、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存在问题及有关建议等方面。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范围、超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是指农业农村、畜牧兽医、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4

 

浙江省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

 

——耕地资源保护支出。指导性任务: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根据基础资源(15%)、政策任务(70%)、绩效评价(15%)等因素测算。其中基础资源因素包括耕地面积等,政策任务因素包括化肥减量增效实施项目县数量、退化耕地治理实施面积、取土化验与田间试验数量等。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资金规模×(基础资源因素×15%+政策任务因素×70%+绩效系数×15%)

——渔业资源保护支出。约束性任务: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分为一次性补助和过渡期补助,其中一次性补助根据退捕渔船数量、补助标准测算,补助标准依据有关规定执行;过渡期补助根据绩效评价情况测算。指导性任务:渔业增殖放流,根据基础资源(15%)、政策任务(70%)、绩效评价(15%)等因素测算。其中基础资源因素包括适宜放流水域面积、水生生物保护区面积、水生生物保护区数量等,政策任务因素包括放流水生动物物种数量等。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退捕渔船数量×一次性补助标准+绩效系数+过渡期补助资金规模+渔业增殖放流资金规模×(基础资源因素×15%+政策任务因素×70%+绩效系数×15%)

——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支出。约束性任务:一是畜禽粪污综合治理。整县推进项目按照不同档次猪当量整县推进数量和相应定额补助金额测算,非整县推进项目按照基础资源(15%)、政策任务(70%)、绩效评价(15%)等因素测算,基础资源因素包括规模养殖场设计存栏量等。二是秸秆综合利用。综合考虑秸秆资源量、秸秆综合利用基础、工作基础与实施队伍力量、项目用地等因素,采取竞争性分配方式,择优确定秸秆全量化利用试点县。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畜禽粪污综合治理整县推进项目相应档次猪当量县数×定额补助金额+畜禽粪污综合治理非整县推进项目资金规模×(基础资源因素×85%+绩效系数×15%)+秸杆综合利用试点任务量×定额补助金额



附件5

 

浙江省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和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4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9〕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浙江省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以下简称动物防疫经费)是省级以上财政安排用于重点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等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动物防疫经费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列入强制免疫、强制扑杀的病种实行动态调整,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发布的病种,结合我省实际,开展定期评估并适时作出调整。动物防疫经费政策实施期限和到期前的政策评估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动物防疫经费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和使用。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分配及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省农业农村厅开展绩效管理;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编制,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动物防疫工作,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年度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做好资金测算、任务完成情况监督,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落实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等工作。市县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省确定的扶持方向、支持重点、绩效目标,进一步细化资金和项目管理措施,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切实做好项目管理、检查验收、绩效管理和资金使用监管。

第六条 按照“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导方针和“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的病死畜禽处置原则,在动物防疫经费安排使用和监督管理过程中,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促进动物防疫工作深入开展,有效降低动物疫病发生风险。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七条 动物防疫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强制免疫补助。主要是用于重大动物疫病开展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措施,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方面。我省纳入强制免疫的重点动物疫病病种包括: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猪瘟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强制免疫疫苗实行由省级集中招标采购,所需疫苗经费由各级财政承担,其中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省级以上财政承担50%;高致病性禽流感,省对市县财政转移支付一类地区省级以上财政承担100%,其它地区省级以上财政承担70%。为促进畜禽养殖经营者落实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允许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逐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具体政策措施按照有关文件执行。

(二)强制扑杀补助。主要是用于预防、控制和扑灭国家重大动物疫病和部分人畜共患病过程中被强制扑杀动物的补助等方面。补助对象为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我省纳入强制扑杀的病种包括: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羊小反刍兽疫,家畜的布病、结核病,非洲猪瘟及牛结节性皮肤病。

被强制扑杀畜禽补助平均测算标准为:猪800元/头(因非洲猪瘟扑杀1200元/头)、奶牛6000元/头、肉牛3000元/头、羊500元/只、禽15元/羽,其他畜禽扑杀补助测算标准参照执行。其中:猪、奶牛、肉牛、羊强制扑杀补助经费由省级以上财政承担60%;禽类强制扑杀补助经费,省对市县财政转移支付一类地区省级以上财政承担70%,其他地区省级以上财政承担30%。各地可根据畜禽大小、品种等因素细化具体补助标准。

(三)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主要用于病死(害)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方面,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分担落实,具体按照《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浙农牧发〔2020〕23号)执行。

(四)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支持动物防疫的其他重点工作。涉及重大事项调整或突发动物疫情防控,经省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后,补助经费可用于相应防疫工作支出。

第八条 动物防疫经费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动物防疫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

第九条 动物防疫经费按支出方向采取因素法测算分配,分配因素包括:

(一)基础数据因素,包括畜禽饲养量、单个畜禽补助标准、省对市县财政转移支付系数等情况,根据相关支出方向和政策任务具体确定。

(二)政策任务因素,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约束性任务主要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的涉及国计民生的事项、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以及对饲养特定畜禽的直接补贴等,其他任务为指导性任务。政策任务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农业发展实际需要适当调整。

(三)工作绩效因素,包括资金管理、资金整合、项目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情况和政策实施效果。

第十条 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国家动物防疫补助政策确定的实施范围、畜禽饲养量、强制扑杀畜禽数量、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数量与处理方式、生猪屠宰量及地方财力、工作绩效等情况,提出年度资金分配建议;并会同省财政厅根据资金管理需要,视情制定具体的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细化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中央下达的动物防疫经费省农业农村厅在收到经费拨付文件的15日内,及时提出动物防疫经费支出方向的分配建议,并报省财政厅,其中:重大事项根据需要,应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再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省财政厅在收到经费拨付文件的30日内,根据中央财政资金下达额度和省农业农村厅分配建议和分解的绩效目标建议等,审核下达动物防疫经费和绩效目标,同时抄送财政部浙江监管局。中央动物防疫经费分配结果在资金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省级财政安排的动物防疫经费按省级预算管理规定拨付。

第十二条 动物防疫经费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动物防疫和病死动物收集处置等涉及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内容,按照《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防疫和病死畜禽收集处置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农计发〔2016〕39号)执行。

第十三条 强制免疫疫苗补助经费中实行省级集中招标采购的部分,由省级以上财政承担的,列入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由市、县(市、区)承担的,列入当地部门项目支出预算,并根据当地实际调拨采购的疫苗品种、数量和招标采购价,定期结算汇缴给省畜牧农机发展中心;对实行“先打后补”政策试点的地区,省级以上财政资金按照试点畜种和病种、补贴标准、补贴数量等因素,切块分配下达,由各试点地区按照疫苗经费补贴比例配套后再发放到试点的规模养殖场,省与试点地区按照实际免疫情况实行据实结算。

各地应根据疫苗实际招标价格、需求数量及动物防疫工作实际需要,结合省级以上财政补助资金,据实安排强制免疫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确保动物防疫工作需要。

第十四条 强制扑杀补助省级以上财政资金根据各地疫情发生情况,按照当地实际扑杀畜禽数量和补助标准拨付下达,实行先扑杀后补助,每半年结算一次。各地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5日、9月5日前,向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报送当地上一年度9月1日至当年2月底期间、当年3月1日至8月底期间的强制扑杀实施情况、各级财政需承担强制扑杀补助经费测算情况等,作为强制扑杀补助经费测算依据。

第十五条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实行因素法切块下达,由市县包干使用。具体分配因素包括畜禽饲养量等基础资源因素,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量与处理方式、生猪屠宰量等政策任务因素,以及地方财力状况和绩效评价等因素。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动物防疫经费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绩效管理”管理方式。任务清单主要包括动物防疫经费支持的年度重点工作、支持方向、具体任务指标等,与资金预算同步下达。下达预算时可明确约束性任务对应资金额度。除用于约束性任务的资金不允许统筹以外,各地可在落实相关政策和完成省下达的相关任务的前提下,根据当地发展需要,区分轻重缓急,在动物防疫经费专项内调剂使用资金,并应当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的要求。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加强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动物防疫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各地要根据本实施细则和省下达的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结合本地区动物防疫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年度资金使用方案,并及时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九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补贴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清单或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

第五章  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二十条 动物防疫经费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采取日常监管、随机抽查、重点检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加强对动物防疫经费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一条 动物防疫经费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省农业农村厅应建立健全动物防疫经费绩效管理制度和绩效指标体系,完善绩效目标管理,每年组织开展资金绩效自评。省财政厅视情开展抽评,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及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市县要全面做好绩效管理工作,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目标应当清晰反映资金预期产出和效果,与任务数相对应,与资金量相匹配;按规定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自评等工作,并对绩效自评结果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整改落实,确保绩效目标完成,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于次年1月15日前报送项目实施总结,内容包括政策落实、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绩效管理、监督管理、存在问题及有关建议等方面。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范围、超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动物防疫经费,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6

 

浙江省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

 

——强制免疫补助。为指导性任务。根据畜禽饲养量、单个畜禽免疫补助标准、省对市县财政转移支付系数测算,其中强制免疫补助标准和省级以上财政承担比例按照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某类畜禽饲养量×单个畜禽免疫补助标准×省级以上财政承担比例

——强制扑杀补助。为约束性任务。根据强制扑杀畜禽数量、单个畜禽扑杀补助标准、省对市县财政转移支付系数测算,其中扑杀补助标准和省级以上财政承担比例按照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强制扑杀某类畜禽数量×单个畜禽扑杀补助标准×省级以上财政承担比例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为指导性任务。主要根据基础资源、政策任务、地方财力、绩效评价等因素测算,其中基础资源因素包括畜禽饲养量、屠宰量等,政策任务因素包括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量与处理方式等,地方财力因素指省对市县财政转移支付系数,绩效评价因素包括当年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率、监督管理工作情况等。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规模×(饲养量因素+生猪等屠宰量因素+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量与处理方式因素+地方财力因素+绩效系数)

附件7

 

浙江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生猪调出大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9〕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7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生猪生产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是省级以上财政安排对各生猪调出大县(含县级市和区,下同)和生猪净调出县给予奖励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奖励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实施细则。政策实施期限和到期前的政策评估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奖励资金管理坚持“引导生产、多调多奖、责权对等、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 奖励资金包括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奖励资金和生猪调出县奖励资金。

第六条 奖励资金按因素法分配到县。其中: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由财政部按既定因素测算确定;省级统筹奖励资金按照各地上一年度的生猪调出量(50%)、出栏量(25%)和存栏量(25%)进行测算排序,并考虑重点工作落实等政策任务因素和绩效因素综合研究确定;生猪调出县奖励资金按照既定政策和上一年度各县生猪净调出量进行测算分配,具体按照《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浙农计发〔2020〕9号)执行。

第七条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生猪生产环节的栏舍改造、良种引进、污粪处理与综合利用、防疫、保险,以及流通加工环节与生猪产业发展密切关联的冷链物流、仓储、加工设施设备的等方面的支出。

第八条 奖励资金不得用于与生猪生产流通和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严禁用于部门基本建设、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同一年度内,对省级以上财政其他资金已经支持的项目,不得通过奖励资金重复支持。

第九条 奖励资金由各地根据年度支持内容,统筹确定资金支持方式。可采取财政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也可采取股权投资、建立产业基金等市场化方式进行支持。

第十条 省农业农村厅在收到中央奖励资金拨付文件的7日内,及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在收到中央奖励资金拨付文件的15日内,根据中央奖励资金下达额度和省农业农村厅分配意见等,审核下达中央奖励资金,同时抄送财政部浙江监管局。省级财政安排的奖励资金按省级预算管理规定拨付。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拨付到县后,各地应于60日内制定资金使用方案,明确支持对象、项目内容、项目绩效、支持方式、支持金额和项目责任人,并按规定程序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二条 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采取日常监管、随机抽查、重点检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加强对奖励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于次年1月15日前报送项目实施总结,内容包括政策落实、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绩效管理、监督管理、存在问题及有关建议等方面。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奖励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超范围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奖励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征求部门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docx

《浙江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