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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在财政执法领域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6-13 18:4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财政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省财政厅决定在全省财政执法领域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

一、实施告知承诺制的重要意义和必要性

在全省财政领域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是进一步优化营商法治环境,全力打造营商环境最优省、执法监管最有效省的一项具体行动;是回应企业关切、解决基层执法热点难点的切实举措;是创新监管方式,转变执法理念的有益探索;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避免和减少执法机关与当事人之间矛盾,减少基层执法风险,促进执法环境改善的有效路径。对轻微违法行为实施告知承诺制予以免罚很有必要。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

三、告知承诺制的内涵及适用范围

告知承诺制一般多适用于行政许可事项,在行政处罚领域适用告知承诺制尚属首创。

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就是对市场主体初次、 危害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建立容错机制,给予当事人改正的机会。具体是指,财政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以及通过投诉举报、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掌握案件线索后开展的执法检查过程中,初步认定并告知当事人存在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经批评教育,当事人自愿签署承诺书承诺及时纠正或在约定时间内纠正,则财政部门不再予以处罚的一种制度。

四、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事项范围

经梳理,适用“告知承诺制”执法监管事项共计5项。告知承诺制以《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为依据,以清单的形式列举了5种轻微违法行为,对该5种初次轻微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的,当事人自愿承诺在合理期限内改正,财政部门则不予以处罚。

五、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有关程序

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后,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和财政部、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开展核查。适用告知承诺制时,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指出违法行为、宣传相关法规规章规定,并提出具体整改内容和整改时间要求。当事人对相关情况确认无误后,自愿签署承诺书。承诺书一式两份,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各持一份。检查结束后应整理归档相关执法资料,确保履职尽责有据可查。

对已经适用告知承诺制,当事人没有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整改说明等整改证据的,执法人员应在合理时间内进行核查,视情依法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六、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浙江省财政厅;

解读人及联系方式:应海燕 87058417。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在财政执法领域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