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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在财政执法领域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6-13 18:4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ZJSP12-2022-0009

浙财法〔2022〕4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财政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决定在全省财政执法领域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告知承诺制的重要意义

在全省财政执法领域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是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全力打造营商环境最优省、执法监管最有效省的一项具体行动;是回应社会关切、解决基层执法热点难点的切实举措;是创新监管方式,转变执法理念的有益探索;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避免和减少执法机关与当事人之间矛盾,促进执法环境改善的有效路径。

二、实施告知承诺制的总体要求

(一)坚持依法监管。坚持依法监管,确保执法有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守好财政执法底线,强化财政监督重点领域执法监管工作。

(二)体现过罚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要坚持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既要严格规范执法程序,坚守法治底线做到过罚相当,也要坚持柔性执法,为行政相对人留下发展和成长空间。

(三)倡导诚实守信。当事人签署承诺书后不履行承诺,或整改后就相同违法行为再犯的,财政部门应对其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结合其违法的其他情节依法从重处罚。同时,根据有关规定将其行政处罚信息依法予以公示。

三、告知承诺制的内涵及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关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部分财政违法行为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具体是指,财政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以及通过投诉举报、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掌握案件线索后开展的执法检查过程中,对属于《浙江省财政执法领域适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告知承诺)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适用告知承诺情形的,告知当事人存在的轻微违法行为,经批评教育,当事人自愿签署承诺书承诺即时整改或在约定时间内整改的,财政部门依法不予以处罚的一种制度。

对不属于《清单》范围的违法行为,财政部门经调查认为具有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情形的,按照案件实际情况依法处理。

四、规范实施告知承诺制的几点要求

(一)准确把握适用范围。适用告知承诺制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清单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及执法实践适时予以调整。原则上,纳入清单事项的轻微违法行为适用告知承诺制,但经调查后认为不符合告知承诺制适用条件的,则按照规定程序依法立案查处。

(二)严格规范适用程序。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核查。属于可以适用告知承诺制情形的,由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宣传相关法律规定并提出具体整改要求。当事人对相关情况确认无误后,自愿签署承诺书。对已经适用告知承诺制,当事人没有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整改说明等证明材料的,执法人员应在合理时间内进行核查,视核查情况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视情况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三)强化执法痕迹化管理。实施告知承诺制应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相关要求,视情况应采用文字、音像等形式记录执法全过程。承诺书一式两份,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各持一份。检查或调查结束后应将相关执法资料整理归档,确保履职尽责有据可查。

(四)突出普法宣传教育。在实施告知承诺制时,应突出批评教育与普法宣传,指出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使其知错改错。以增强当事人自律意识、合法意识为重点,耐心细致教育引导当事人尊法、守法。要充分运用政策辅导、行政建议、警示告诫、规劝提醒、走访约谈等方式,加大行政指导力度,要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法治精神,依法维护健康良好的营商环境。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0日施行。

 

附件:1.财政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

      2.告知承诺制适用流程图

      3.浙江省财政执法领域适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告知承诺)事项清单

 

 

 

                       浙江省财政厅

    2022年6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财法〔2022〕4号附件.docx

征求市县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docx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在财政执法领域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