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SP12-2022-0010
浙财采监〔2022〕8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要求和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工作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实施方案精神,按照“全面顶格、能出尽出、精准高效”的原则,不断提升积极的财政政策效能,全力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价格评审优惠幅度。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有关规定,货物和服务项目中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结合项目实际,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原则上按最高优惠幅度20%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结合项目实际,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原则上按最高优惠幅度6%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规定执行,到期后按财库〔2022〕19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进一步降低交易成本。鼓励采购单位免收履约保证金,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最高比例由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5%调整为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完善政府采购合同预付款条款,采供双方应明确预付款比例、付款条件和时间等,确保政府采购预付款制度落实到位。简化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形式审查,供应商书面承诺符合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条件的,不需要再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记录、无重大违法记录等证明材料。
三、推进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进一步落实有关政策。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执行预留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政策。鼓励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根据项目特点和专业领域合理划分采购包,积极扩大联合体投标、大企业分包,将适宜由中小企业承接的部分采用更为灵活的方式预留给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门槛。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和我省实施方案工作部署,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相关措施,调整完善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保障有关政策有效落地。
四、进一步加强采购预算管理。强化政府采购预留中小企业份额预算管理,发挥数字化管理工具优势,督促采购单位认真执行预留份额有关政策。加快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进度,采购单位应加强统筹协调,尽可能提前启动采购程序,提升采购需求管理、结果确认、合同签订、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等环节的效率,原则上不晚于7月底按规定公开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意向,无特殊情况应于11月中旬前完成采购。财政部门要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相关事项的审核审批效率。
五、进一步加大支持科技创新力度。贯彻落实对首台套产品、符合条件的制造精品的政府首购制度。优先推荐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产品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对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首台套产品,自纳入《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起三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视同已具备相应销售业绩,业绩分为满分。加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推动医疗设备领域的产学研合作。探索创新高端制造医疗仪器设备采购新模式,积极支持高精尖医疗设备和中国(浙江)卫生健康科技研发与转化平台认定的创新医疗仪器设备推广应用,加快推动卫生健康科技成果转化和高端医学装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助力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
六、进一步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深入实施绿色政府采购制度,对列入国家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产品,依据认证证书实施强制采购、优先采购。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在政府采购文件中明确绿色低碳要求,加大绿色低碳产品采购力度。优先采购绿色包装产品、绿色物流配送服务以及循环利用产品。加大新能源、清洁能源公务交通工具政府采购力度,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除特殊地理环境等因素外原则上采购新能源汽车,优先采购提供新能源交通工具的租赁服务。推广应用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材,深化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稳步扩大试点范围。
七、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加快推动统一大市场建设,消除区域市场壁垒,从严处理以不合理条件限定政府采购供应商或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行为。通过承诺入围方式征集供应商且协议期尚未届满的网上服务市场项目实行常态化开放入驻。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货物类政府采购项目拟进行竞价采购的,应通过项目采购系统—询价采购实施。
八、进一步优化评审管理。稳步扩大远程异地评标覆盖面,建立健全跨区域抽取评审专家机制。采购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委派采购人代表参加项目评审。推进采购需求和评审因素编制的科学化和精细化,评审小组成员个人主观打分偏离所有评审小组成员主观打分平均值30%以上的,由评审委员会启动评分畸高、畸低行为认定程序,限制专家自由裁量权。
九、进一步升级数字化平台服务。聚焦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预警预测和战略支撑能力建设,全面提升政府采购数智化算力水平。总结推广政府采购数字化共建共享改革试点经验,稳步扩大改革试点范围。加快推进政采云平台移动办公功能开发,提供更便捷、高效、规范的政府采购智能客服。积极推进政府采购电子档案云存储管理,提高供应商信息登记和商品上架审核效率。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强化关键信息基础保护,提升风险管控能力。
十、进一步健全监管模式。推进实施政府采购预警监控管理,提升采购监管事前预警、事中监控、事后分析能力。优化平台交易维权功能,完善交易维权处理规则和申诉规则,保障市场主体权益。继续推进网超商品标准化和价格指数建设。实施政府采购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
各地、各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扎实推动政府采购支持经济稳定健康发展各项政策落地见效,可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具体措施。各级主管部门要明确工作责任,加强对所属单位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高效落实机制,要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采购单位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快推进已出台及新制定的各项政策落地落实,要密切跟踪新形势新情况,精准把握政策提前量和冗余度,做好应对变化的政策储备。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告。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22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