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SP12-2023-0009
浙财农〔2023〕48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宁波不发),省农担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加快农业强国建设,更好发挥财政金融协同支农机制作用,推动形成财政优先保障、金融重点倾斜、社会积极参与的乡村振兴多元投入格局,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高水平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决策部署,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聚焦聚力农业农村落实省委三个“一号工程”重点领域,以深入推进财政支持“大三农”政策体系变革重塑为抓手,进一步推动乡村振兴政策多跨协同、资金多元投入,加快健全完善财政金融协同支农长效机制,有效激活农业主体活力,扩大农业农村有效投资,为推动中国式农业农村现代化和农民农村共同富裕“两个先行”贡献更大力量。
(二)主要目标。到2027年,财政金融协同支农新格局基本形成,财政政策落实与金融工具应用高效协同。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更加完善,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农担公司)年度担保余额达到200亿元以上,省市县协同、政银担合作支农模式实现农业大县基本覆盖;农业保险保障体系更加完善,稻谷、小麦等主粮作物农业保险覆盖率达到70%以上,生猪养殖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农业农村投融资体系更加完善,农业农村重大投资激励项目落地不少于200个,政府产业基金加大力度投资乡村振兴。
二、完善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服务体系
(三)提升农业信贷担保服务能力。支持省农担公司采取与市县地方担保机构合作建立办事处(含代办点,下同)、依托当地农业投资平台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等为农服务机构设立办事处、直接派驻专职人员建设直属分支机构等多种方式,因地制宜建设基层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服务机构,提升农业信贷担保基层服务能力。各级财政部门要牵头协调,积极推动建立与省农担公司的合作关系,强化对当地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支持、指导、督促和考核;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发挥行业部门优势,支持省农担公司开展主体、产业等数据采集,推动系统共建共享,因地制宜创新担保产品和担保模式,合力推动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
(四)优化完善政策性担保业务体系。省农担公司要聚焦农业“双强”、乡村建设、农民共富三大跑道,持续调整优化现有业务体系,创新推广基于数字化的农村家庭财务报表融资担保模式,开发符合农业产业经营主体生产特点和农村信用特征的担保产品,不断做大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业务规模;并在主体自愿的前提下,支持省农担公司开发以财政支农项目为支持标的、以预期财政补助资金为还款主要保障的“财农贷”等产品,单一主体融资担保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支持省农担公司创新担保产品,持续推进降费让利,对政策性农担业务贷款主体的担保费率不超过0.8%,其中:对低收入农户,以及从事粮食生产、加工、仓储等环节主体的担保费率不超过0.5%;被认定为扩中家庭的,给予优惠费率支持。各地可结合实际和当地特色产业扶持政策,通过补贴、贴息等方式予以协同支持,切实降低综合融资成本。
(五)建立担保风险补偿奖补机制。全面推广省市县协同、政银担合作的基层农业信贷担保服务模式,对首次通过合作设立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风险池,建立起由当地政府、省农担公司和合作银行三方共担风险分散机制的地方,省财政按风险池资金规模的50%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鼓励各地根据政策性担保业务发展情况,建立健全风险池资金持续补充机制,与省农担公司合作开展的政银担业务对应风险池资金规模的放大倍数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省级将综合考虑各地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建设、业务开展规模、支持促进乡村振兴等情况,对年度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绩效明显的地方予以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补充担保风险池。
三、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
(六)支持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保险扩面提质。持续扩大水稻种植保险覆盖面,全省域推行政策性水稻完全成本保险,积极开展种植收入保险试点。鼓励实施小农户“整村参保、清单到户”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小农户特别是低收入农户降低个人保费缴纳水平。探索开展政策性生猪价格指数保险,有序发展渔业保险,优化开展畜禽养殖保险和林木综合保险等,稳步扩大蔬菜大棚和水产养殖保险覆盖面,不断提升重要农产品保险保障水平。
(七)完善补贴险种清单管理机制。鼓励各地开发符合区域特色、主导产业优势明显、农户投保意愿强烈的地方特色农业保险产品,因地制宜推进气象指数保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险等保险产品试点,不断丰富农业保险产品体系。进一步完善省级补贴险种和地方特色险种清单动态管理机制,对符合条件且实施效果好的创新险种,积极支持其按规定上升为省财政补贴险种,对不符合实际需求、农户投保率低的保险产品,定期予以清理退出;对经济效益较高的农产品,采用保险保费阶梯式补贴方式,优先保障粮油作物和重要农产品保险。
四、优化提升农业农村投融资环境
(八)持续扩大农业农村有效投资。聚焦高标准农田建设、数字农业工厂(示范基地)、农产品精深加工、预制菜、农产品冷链物流,现代种业发展、农业科技与农业机械、乡村建设等乡村振兴重点领域,深化农业农村投资“一件事+明白纸”集成改革,完善农业农村招商项目库,支持各地通过本土培育、招商引资、柔性引才等方式,落地实施一批具有引领性、示范性和共享性的农业农村重大投资项目,着力打造体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的标志性成果。同时,围绕扩中提低,将项目实施带动产业发展、解决农户就业、促进强村富民等情况作为项目入库的重要内容。对纳入省级农业农村重大投资激励项目库的项目,由省财政安排资金予以支持,其中:特别重大项目省级激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鼓励类项目省级激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在境内主板、创业板、中小板等上市的农业企业,经审核后对其所在地区,由省财政按每家300万元的标准给予激励。省级激励资金主要由地方结合实际,从省审定的激励项目库中自主优选项目予以支持。
(九)推进政府产业基金投资乡村振兴。加快健全完善省产业基金乡村振兴政策性项目运作机制,常态化开展项目推荐、审核立项、尽职调查、投资决策等工作,重点支持乡村振兴战略涉及的重大产业项目、农业农村建设项目、农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项目。政府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应具有一定的收入来源或能形成一定的具有经济价值、权属明确的资产资源。同时,构建省市县联动协作机制,对符合省级投资方向的地方农业特色产业,通过多种投资方式,发挥财政出资合力,更好撬动各方资本投资乡村振兴。
五、深化财政金融协同支农数字化改革
(十)夯实财政金融协同支农数字化基础。以突出实战实效、好用管用为导向,融合贯通“浙里担+农e富”“惠农直通车”“乡村大脑”等省级系统平台和“龙财通”“浙农补”“金田共享”等地方特色应用场景,实现系统共建共享、数据互联互通。推进制定规范统一的数据和服务标准,建立健全数据归集、动态更新的有效机制,推进全省财政金融协同支农信息数据库建设,加快汇聚政策补贴、项目补助、农业保险、产业经营等涉及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各方数据,及时完善涉农主体生产经营、资源要素、信用要素等相关信息,为数字赋能财金协同支农提供必要的基础支撑。
(十一)提升财政金融协同支农数字化服务能力。聚焦支农政策落地、涉企资金拨付、补贴资金兑现等重点、难点和堵点,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为导向,迭代优化涉农政策发布、推送、查询和资金到账通知等功能模块,进一步完善贷款申请、保险购买、损失理赔等网上办事引导功能,实现“一搜就找到、一看就明白、一点就能办”,着力推动“网上掌上可办”向“好办易办”转变、“主体找政策”向“政策找主体”转变,有效提升服务能力和效率,充分释放惠农政策效应。
(十二)探索农村信用数字化评价应用机制。通过多跨对接多方数据,鼓励发挥农业保险增信功能,支持省农担公司以“农业经验+大数据算法”,开发设计农村信用数字化评价模型,并将评价结果应用于农业项目监管、担保业务准入、风险识别预警等场景,提高农业经营主体信用意识,改善农村金融信用环境。同时,以省农担公司制定的家庭财务报表标准为基础,为农村家庭建立信用档案,以家庭信用担保代替抵押风控,进一步降低政策性担保门槛,建立贴近基层、覆盖全面的“愿担、敢担、能担”的担保服务机制。
六、强化工作机制保障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建立财政金融协同支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推进各项重点工作落实。各地要高度重视,将财政金融协同支农长效机制建设纳入财政支农重点工作体系,加快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狠抓工作落实,特别是要支持省农担公司基层服务机构建设,协调落实场地、人员等要素保障,有效推动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人员下沉、服务深化;协同配合做好当地财政支农政策梳理,定期开展乡村振兴相关数据信息采集和更新;建立政策性担保风险联合防控机制,协助开展项目保前、保后管理和不良贷款清收等工作。
(十四)强化督促指导。各地要积极开展“大走访大调研大服务大解题”“三跑三降”等活动,督促指导财政金融协同支农工作落细落实,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更好促进财政政策与金融工具有效衔接。省级将财政金融协同支农工作开展情况纳入乡村振兴实绩考核等指标体系,考核评价结果与担保风险补偿奖补资金安排相挂钩。
(十五)推进多跨协同。推进担保、银行、保险、基金等联动,探索开展“担保+保险”“保险+贷款”等融合发展业务模式,多途径缓解农户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等问题。推进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与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有机衔接,支持地方担保机构采用联合担保、反担保等方式,与省农担公司开展政银担业务,进一步简化相关手续,提高服务效率。
(十六)营造良好环境。各地要注重加强收集和总结提炼财政金融协同支农的好经验、好做法,积极争取各方理解和支持配合,并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多种渠道,积极开展典型宣传。省级将适时开展财政金融协同支农最佳实践案例征集,进一步营造有利于推动形成财政金融协同支农长效机制的良好氛围。
本文件自2023年8月31日起施行。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印发的其他文件相关规定与本文件有冲突的,按本文件规定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7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