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SP12-2024-0029
浙财建〔2024〕213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制定了《浙江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本页无正文)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加强和规范浙江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进高水平交通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规制度,制订本办法。
(二)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公路、水运、通用航空等综合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三)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3年。到期后,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3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专项资金政策。
(四)专项资金按照“事权为主、量力而行、突出绩效、分配透明”的原则进行分配、使用和管理。
(五)专项资金由财政和交通运输部门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牵头制定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省级指导市县做好相关工作。
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财政、交通运输部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内容,负责项目储备、绩效目标申报、资金分配、项目实施和管理等具体工作。
二、支持对象和支持方式
(六)专项资金重点保障省级履行相应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省级可综合考虑不同时期发展目标和市县财力水平,对市县事权事项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重点支持内容如下:
1.普通国省道支出;
2.内河航道及沿海港口支出;
3.农村公路支出;
4.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发展支出;
5.综合交通应急保障支出;
6.交通运输行业监管及执法支出;
7.综合交通运输发展支出;
8.省委省政府明确的重点工作任务。
(七)【普通国省道支出】是指用于普通国省道建设养护中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部分的支出,主要包括普通国省道新改建、养护工程和日常性养护等支出。
普通国道新改建和养护工程支出分配采用项目法。
普通省道新改建和养护工程支出分配采用因素法,根据建设任务、养护工程任务、公路里程、技术等级等予以分配。按任务清单管理。
普通国省道日常性养护分配采用因素法,根据建设任务、公路里程、技术等级、地方财力水平和年度绩效完成情况等予以分配。主要用于养护机具设备购置及维护、养护站房建设修缮、公路服务附属设施、标志标线更新维护、绿化管养、公路和隧道照明、国道交调站点建设、公路承灾体普查、监测预警等支出。
(八)【内河航道及沿海港口支出】是指用于重要内河水运及沿海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养护发展中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部分的支出,主要包括内河航道和沿海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内河航道专项养护及例行养护等支出。陆岛交通码头建设(含提升改造)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省级对列入省级规划的陆岛码头建设(含提升改造)项目给予一定时期内支持。
内河航道新改建和专项养护、沿海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陆岛交通码头等支出分配采用项目法。
内河航道例行养护支出分配采用因素法,根据航道里程、性质、现状等级、使用年限等因素予以分配。主要用于航道疏浚、清障打捞、航标、航道整治建筑物等航道设施维护、交调站管理服务设施维护、航道绿化养护、航道管理船艇建设运行及维护、航道养护管理站房及码头建设修缮、水上锚泊区及服务区建设运行维护等支出。
沿海港口公共基础设施维护支出分配采用因素法,根据沿海公共航道里程等级、陆岛码头规模、沿海锚泊区规模等因素予以分配。主要用于沿海航道疏浚、清障打捞、防波堤、锚地、陆岛码头维护、航标维护、航道测流及水深监测等航道设施维护等支出。
(九)【农村公路支出】是指省级根据“四好农村路”助推乡村振兴战略任务,对市县农村公路建设和日常养护给予一定时期资金支持的支出。
农村公路建设支出分配采用因素法,根据农村公路建设投资任务、里程、技术状况、“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县创建、城乡公交一体化发展水平、农村物流发展水平、农村公路灾毁保险、渡口渡运能力建设等因素予以分配。主要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农村客运、农村货运、农村渡运等支出。按任务清单管理。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支出分配采用因素法,根据农村公路行政等级、农村公路里程、定额补助标准等予以分配。
(十)【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发展支出】是指省级根据我省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发展需求,对市县通用机场建设运营等给予一定时期资金支持的支出,主要包括通用机场建设、运营、短途运输及低空经济发展支出。
通用机场建设支出分配采用项目法。
通用机场运营、短途运输及省级低空飞行服务站建设、运营支出采用因素法,根据通用机场年度飞行架次、短途航线飞行班次、省级低空飞行服务站建设及运营等因素予以分配。主要用于通用机场及省级低空飞行服务站设施设备运营维护及更新、短途运输航空燃油保障、低空目视航图制作、省级低空飞行平台信息维护及设备更新等。按任务清单管理。
低空经济“先飞区”试点建设支出采用竞争性分配。
(十一)【综合交通应急保障支出】是指综合交通应急保障中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部分的支出,主要包括公路水路应急保障基地建设及运营、应急抢险装备设施配置及维保、应急演练等支出。
综合交通应急保障支出采用因素法,根据年度工作任务、应急装备配置计划等因素予以分配。主要用于应急基地建设及维保、室外场地硬化、应急装备设备配置及维保(含大型起重船及拖轮)、应急船艇燃油、应急队伍管理、全省性交通应急演练等支出,按任务清单管理。
(十二)【交通运输行业监管及执法支出】是指交通运输行业监管及综合执法履职能力建设中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部分的支出,主要包括交通运输执法设施建设与装备配备及运维、公路与运输服务监管、水路运输及港口服务监管等支出。
交通运输行业监管和执法支出采用因素法,根据年度建设计划或工作任务、公路里程、航道里程、道路运输车辆及企业数量、水路运输(含港口)企业数量及运力规模、货物吞吐量及货运量、年度绩效完成情况等因素予以分配。主要用于交通运输执法设施及执法站所建设、执法装备配备、执法实训基地建设及相关运维、司机之家运营、执法(公务)船艇配置及维保、船舶(含渔船)检验、信息化系统建设及运维等与服务监管相关支出。按任务清单管理。
(十三)【综合交通运输发展支出】是指根据中央及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对综合交通运输发展专项性工作按照专项政策给予阶段性资金支持的支出,主要包括公路水路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升级、现代化交通物流体系、交通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综合交通运输绿色低碳发展、一流强港建设发展、综合交通产业发展、交通科技与成果转化等支出。
综合交通运输发展支出采用因素法或竞争性分配等形式,根据年度建设计划、实施方案、工作任务等因素予以分配。按任务清单管理。
三、项目组织
(十四)采用项目法分配的事项,纳入项目库实行全过程管理。对纳入项目库的公路水路建设项目,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市县申请和省级财政明确的补助资金总量,核定省级补助资金,出具省级补助资金意见。对未出具省级补助资金意见的项目,原则上不纳入专项资金支持。已出具省级补助意见的项目,自意见下发日起2年内未开工的,省级补助意见自动失效。
(十五)采用因素法分配的事项,实行任务清单管理的,由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项目储备和申报,经审核后下达任务清单,市县根据清单内项目实际情况确定资金使用。不按任务清单管理的,市县按照明确的因素分配方案、具体支出内容和使用方向执行。
四、分配、下达和使用管理
(十六)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确定项目法和因素法管理的资金规模。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年度专项资金总规模、实施计划及因素分配方案,提出专项资金安排建议,并细化资金绩效目标。
(十七)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在11月30日前,按不低于专项资金规模的70%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资金,并将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提前预告市县;剩余资金待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下达,一并下达年度确定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
(十八)市县在收到省级正式下达资金文件后,严格按照“先有项目后有预算,先有预算后有执行,没有预算不得支出”的要求,及时将专项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
(十九)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及基本支出、楼堂馆所等与交通项目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因素法资金原则上用于省级下达的项目和任务,在完成既定任务目标的前提下,市县可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原则,在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内统筹安排。
项目法资金因建设条件或进度发生变化、项目竣工决算结余等原因,需对已下达预算进行调整的,市县应按规定向省级履行调整程序。
五、绩效管理和监督
(二十)省交通运输厅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市县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承担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支出进度、绩效目标实现等全过程绩效管理的主体责任。市县应在年度结束后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及时上报省级交通运输及财政部门;对审计、绩效评价等发现的各类问题,市县应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省级将视情给予资金调剂、收回等惩戒措施。
(二十一)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追缴其获得的专项资金,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各级财政、交通运输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六、附则
(二十二)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1〕8号)同时废止。本办法3年实施期限到期,在新一轮办法修订出台前仍按本办法执行。
(二十三)市县财政、交通运输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和省交通运输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