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2021年,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印发《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1〕8号),对促进全省综合交通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根据省委、省政府集中财力办大事、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要求,为进一步优化财政扶持政策,规范专项资金分配和管理,对《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65号)。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及对象为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四、内容和修订的主要方面
《办法》共分为六章,计二十四条。其中,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为支持对象和支持方式;第三章为项目组织;第四章为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第五章为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第六章为附则。总体框架在原办法基础上,新增第三章节的“项目组织”内容,旨在从专项资金管理顶层设计上原则明确预算安排项目管理要求。
本次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调整专项资金支出分类
将原办法支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养护、行业管理、其他四大类支出,细化明确为国省道、内河航道及沿海港口、农村公路、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发展、综合交通应急保障、交通运输行业监管及执法支出、综合交通运输发展支出等七大类支出。
(二)厘清专项资金支持对象的支出范围和管理方式
对7大类支出明确27项具体支出内容和范围,其中,细化形成项目法分配具体支出及分配标准体系7项;形成因素法分配具体支出及分配因素26项,按“任务清单”管理的因素法支出21项。
(三)优化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组织管理
一是实行“项目法+资金意见函”的预算安排前置约束,明确“对纳入项目库的公路水路建设项目,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市县申请和省级财政明确的补助资金总量,核定省级补助资金,出具省级补助资金意见。对未出具省级补助资金意见的项目,原则上不纳入专项资金支持。已出具省级补助意见的项目,自意见下发2年内未开工的,省级补助意见自动失效”。二是对因素法资金,明确“采用因素法分配的事项,实行任务清单管理的,由省交通运输厅根据支持内容、专项规划、年度任务、绩效目标等,组织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项目储备和申报,经审核后下达任务清单,各地根据清单内项目实际情况确定资金使用”。
(四)强化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一是明确“在11月30日前,按不低于专项资金本年度规模的70%提前下达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并将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提前预告市县, 剩余资金待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下达,一并下达年度确定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二是明确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本支出”。三是明确要求市县交通运输部门“年度结束后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及时上报省级交通运输及财政部门”。同时,对绩效评价等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或无法整改的,明确“将视情给予资金调剂、收回等惩戒措施”。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浙江省财政厅;
解读人(处室)及联系方式:浙江省财政厅经建处,徐峰,87058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