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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地方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5-16 15:0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ZJSP12-2025-0007

 浙财综〔2025〕15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宣传部,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现就浙江省延续实施地方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围绕加快建设高水平文化强省统筹安排资金,支持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确保相关工作和重大项目顺利推进。

三、2025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抵减缴费人以后应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或予以退还。

四、各级财政、党委宣传、税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精心抓好实施,积极稳定市场预期,确保各项政策落地生效。要强化宣传,优化服务,提高办事便利度,确保企业实打实享受到降费减负的政策红利,促进经济稳定发展。

 

浙江省财政厅

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5年5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延续实施地方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政策的通知》征求部门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doc

《浙江省财政厅 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地方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