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一)制定背景
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1月26日,财政部印发《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明确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其中,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同时,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授权各省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在50%幅度范围内减征。
(二)制定依据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等相关政策文件制定。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政策执行时间。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二)明确减征幅度。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三)明确减征后的财政保障政策。减征政策实施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围绕加快建设高水平文化强省统筹安排资金,根据宣传思想文化事业需要予以支持,确保相关工作和重大项目顺利进行。
(四)明确退还等征管事项。2025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规定应予减免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抵减缴费人以后应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或予以退还。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
本通知在浙江省范围内适用。
四、关键词解释
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国家为促进文化事业发展,依法依规设立征收的一种政府性基金。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浙江省财政厅;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解读人(处室)及联系方式:省财政厅潘恬恬,87058479,省委宣传部陈泽,87057861;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李晓丽876687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