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厅工作规则的通知


浙财办〔2024〕10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新修订的《浙江省财政厅工作规则》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24年5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财政厅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省财政厅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切实履行财政职能,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省财政厅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财政厅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省委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科学生财、创新聚财、精明理财、高效用财、勤廉管财,加快构建具有浙江特色的现代财政治理体系,为浙江“勇当先行者、谱写新篇章”贡献财政力量。

第三条 省财政厅工作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牢固树立“财政部门首先是政治机关,其次才是业务机关;首先是综合管理部门,其次才是具体操作部门;首先是参谋部,其次才是保障部”的理念,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党的领导落实到财政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

 

第二章 领导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厅长、副厅长、省纪委省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等厅领导(以下简称厅领导)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解放思想、锐意改革、克难攻坚、敢于开拓、勇于担当,大力弘扬密切联系群众,为民务实清廉的工作作风。

第五条 省财政厅实行厅长负责制,厅长领导省财政厅的全面工作。其他厅领导协助厅长工作。省纪委省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履行监督职责。

第六条 厅领导按职责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受厅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省财政厅进行对外公务活动。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和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厅长请示报告。有关事项涉及其他厅领导分管工作的,要同相关厅领导商量决定。

第七条 厅长出国、出差或休假期间,省财政厅的工作由厅长委托的厅领导主持。

实行厅领导AB角工作协调制度。按照工作分工,分管的厅领导为A角,同时明确一名厅领导为其B角;A角出差、休假或其他原因离岗不能处理其分管工作时,由B角代行处理,并切实负起责任,待A角返岗后主动说明代行职责情况;AB角一般不同时外出。

第八条 厅机关各处室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处长(包括主任、局长,下同)主持本处室全面工作,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维护团结统一,确保政令畅通,不折不扣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省财政厅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依法行政

第九条 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厅长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努力建设法治财政。

第十条 健全依法民主科学行政决策机制,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建立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加强重大决策实施的评估跟踪,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提高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

第十一条 重大财政政策、改革方案,提交省人大、省政府的财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财政预决算草案以及直接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其他重大事项,由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其中,属于《厅党组工作规则》明确由厅党组讨论和决议的事项,提交厅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提请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市县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提请厅长办公会议审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政协议和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文件,应事先经过法规处审查。

第十三条 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第十四条 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以及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健全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以及联合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机制,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四章  行政监督

第十五条 自觉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自觉接受省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落实办理责任和时限,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开办理结果;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

第十六条 加强财政系统内部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要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市县财政部门以及其他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监督,畅通监督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扎实推进重大行政决策、行政执法信息、预决算信息等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提升政策解读水平,认真调查核实处理有关情况,全方位回应社会关切。

第十八条 认真听取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厅领导要批阅人民群众来信,督促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实行厅长办公会议、厅长碰头会、处长例会、务虚会、全体干部职工会议及其他会议制度。

第二十条 厅长办公会议由厅领导组成,由厅长或厅长委托的厅领导召集和主持。

(一)主要任务。

1.传达贯彻省委、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政府、财政部等上级部门的重要决定、重要会议精神;

2.研究贯彻落实省委、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政府、财政部等上级部门及其领导所作的决定、指示;

3.讨论研究财政预决算以及财政预算执行等重要事项;

4.分析财政工作形势,研究工作措施,部署重要工作;

5.讨论决定年度厅机关和厅属事业单位的会议计划、外事计划、培训计划、财务计划;

6.审议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7.研究处理厅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8.研究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二)议题的确定。厅长直接确定;其他厅领导提出报厅长确定;有关处室提出并报分管厅领导审核后报厅长确定。凡提交讨论的事项会前应进行充分协商;协商意见不一致的,应提交分管厅领导进行协调。分管厅领导协调仍不一致的,提交厅长办公会议讨论时,应列明各方意见,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厅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四)根据会议的议题和内容,由厅长或厅长委托召集会议的厅领导指定列席人员。

(五)厅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厅办公室起草和编号,并由厅长签发。

第二十一条 厅长碰头会一般每月1次,由厅领导及列席人员组成,由厅长或厅长委托的其他厅领导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厅领导交流每月的工作情况和下月主要工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 处长例会由厅领导以及各处室主要负责人组成,必要时请有关人员列席,由厅长或厅长委托的其他厅领导召集。

(一)会议的主要任务。传达、学习、贯彻省委、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政府、财政部等上级部门及其领导重要决定、指示精神;传达通报厅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及有关重要会议精神;通报财政经济形势及重要工作情况;研究布置有关工作等。

(二)议题的确定。厅办公室向厅领导及各处室征询会议议题,汇总后报分管厅领导审核确定。

(三)处长例会一般每月1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第二十三条 务虚会一般在年末召开,由厅领导及各处室主要负责人组成,并由厅长或厅长委托的其他厅领导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汇报交流各处室的工作思路和主要工作计划。

第二十四条 全体干部职工会议由厅全体干部职工参加,厅长或厅长委托的其他厅领导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传达上级部门的重要会议和指示精神;回顾总结年度工作,部署工作任务,表彰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等。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第二十五条 根据上级部门和领导的指示以及财政工作安排,召开全省财政工作会议,每年召开1次。如有必要,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后也可以省政府名义召开。

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应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未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不得要求市县党委、政府领导出席财政系统各类会议。

第二十六条 各处室要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清理、切实减少各类会议,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会议计划召开会议,确需召开计划外会议的,严格按照程序报批。各处室召开的全省专业性会议,一般不邀请市县财政局领导参加。

严格控制各类会议规模,减少参加人员,缩短会议时间。切实改进会风,精简会议议程,开短会、讲短话,提高会议实效。充分运用网络视频等形式召开,提高会议效率。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严格控制规模、简化形式,一般不要求外地同志到主会场参会。

第二十七条 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召开的会议,要求厅领导参加的,一般按分工对口原则由厅办公室协调安排有关厅领导参加,必要时由厅长指定。会后,重要精神应及时向厅长汇报,并向相关厅领导、处室通报。

第二十八条 分管厅领导不能出席厅长办公会议等会议的,向厅长请假;处长不能参加厅长碰头会、处长例会、务虚会的,向厅办公室书面请假,由厅办公室汇总后向厅长或厅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厅领导报告。各处室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落实参加或列席会议人员。参加或列席会议人员必须按时到会,未经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会。

第二十九条 厅长办公会议、厅长碰头会、处长例会、务虚会、全省财政工作会议组织工作由厅办公室负责;其他会议由主办处室负责组织安排。

 

第六章  公文处理

第三十条 省财政厅机关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等规定,按照《浙江省财政厅公文处理办法》办理。

第三十一条 在公文办理中,处室之间应加强协调,主办处室要主动与会办处室协商,会办处室要积极配合;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处室应列出各方理由,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分管厅领导,由分管厅领导进行协调或裁定。

第三十二条 以省财政厅名义报送省政府的公文,除省政府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直接向省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报送的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涉及其他部门且意见有分歧的,主办处室的分管厅领导应主动协调,力求达成一致;协调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由,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三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提请省政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公文,必须遵守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程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论证。

涉及市县或其他部门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特别是涉及重大改革事项、地方立法事项、重大项目、用地用能、机构编制、干部配备、新设评比达标表彰及示范创建等项目,必须按程序履行批准手续,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达成一致。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共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报备。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进行公平竞争性审查,不得制定含有排除或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

地方性法规和规则草案,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公开征求意见,对争议较大的重要事项,应充分评估、慎重决策。

第三十四条 制定或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省政府的规章、决定等,一般应公开征求意见。未经合法性审查、厅领导集体审议,不得发布实施。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或由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制定。其中,涉及公众利益、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的重要公共政策、重大民生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省政府。

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有关规定报省政府备案。

第三十五条 以省财政厅名义制发的公文,应由厅领导按各自职责分工审签。

(一)涉及重大财政政策和改革方案,提交省人大、省政府的财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直接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其他重大事项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上行文应由厅长签发。

(二)分管厅领导认为内容重要或有不同意见需要厅长决策的,应提出意见建议后报厅长签发;内容涉及几位厅领导分工的,有关厅领导应根据需要转请其他厅领导审签,重要事项报厅长签发。

(三)各处室应按厅领导分工报批公文。

第三十六条 以下文件授权厅办公室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审签:

(一)先送厅领导审阅同意后形成文件,且无原则性修改的。其中,厅领导有关阅批材料复印件应随文件一并归档备查。

(二)直接翻印已送厅领导阅审的上级来文。

第三十七条 各处室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公文办理工作,进一步精简公文数量,提高公文质量。文件正式印制前,厅办公室要进行复核,上行文必须经厅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核。

第三十八条 外单位来文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来文单位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主办处室应主动与来文单位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

第三十九条 要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发文篇幅。没有实质性内容或新的政策措施,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不得以贯彻落实、督查考核等名义擅自要求市县制发文件。未经省政府批准,不得向下级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报文。

 

第七章  工作落实

第四十条 省财政厅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扣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紧盯目标任务,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协同配合,全面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细化任务分工,制定具体措施,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各项决策举措落到实处。

第四十一条 全面贯彻落实《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加强和规范财政督查工作。充分发挥督查抓落实促发展的作用,完善督查工作机制,创新督查方式,坚持督帮一体,协同配合、联动贯通,增强督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防止重复督查、多头督查,严肃督查纪律,减轻基层负担。

第四十二条 厅办公室要加强厅内督查,及时对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批办件,省政府及各部门交办件,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有关部门会办件,厅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厅领导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等进行督办,并适时通报办理情况。

 

第八章  廉政建设

第四十三条 严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切实推进党的政治建设和组织建设,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我省“36条办法”,以政治上的全面加强推进财政部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推动政治生态持久风清气正,当好勤廉模范生。厅领导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抓好分管处室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四十四条 推进清廉财政单元建设,聚焦公共资金、公共资产、公共资源,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运用“三不腐”能力指数评价体系,深化财政源头防腐治腐改革,做到财政权力运行规范有序、财政资金管理公开透明、财政政策制度精准有效。

第四十五条 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落实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加强对亲属、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有关规定,把推进干部能上能下与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健全容错纠错等机制结合起来,激励干部担当作为。

 

第九章  纪律和作风

第四十六条 省财政厅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工作部署,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省财政厅的决定,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不得有任何与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省财政厅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四十七条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工作中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原则和问题,以及其他应当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要按程序请示报告。财政工作中的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省政府请示报告。省财政厅发布涉及省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第四十八条 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四十九条 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住房、用车、交通、休假休息等方面的待遇规定,坚决反对特权、不搞特权。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

第五十条 厅领导要带头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求深、求实、求细、求准、求效,突出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把情况摸清、把问题找准、把对策提实。要积极为基层服务,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要注重调研实效,防止调研工作走形式、走过场,到基层调研要轻车简从,严格落实人员陪同、就餐、住宿等有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 除省委、省政府和财政部统一组织安排外,未经批准,厅工作人员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各类论坛及外出授课和各类评审等;不参加社会组织、企业举办的各类庆典、大会、论坛、上市仪式等活动;不参加地方举办的乡情恳谈会、茶话会、团拜会等活动。从严控制开展节庆论坛展会、考核创建活动。进一步规范达标命名、评比表彰、通报表扬活动,未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一律不得开展。

第五十二条 严格厅领导文稿发表,厅领导代表厅党组发表讲话和文章,事先应由厅党组集体讨论或传批审定。个人发表署名文章,须报厅党组审定或经厅党组书记批准。未经批准,厅领导不公开出版著作,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

第五十三条 省财政厅的外事活动,须事先报厅长批准。厅领导出访,须经有关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需请省政府领导会见、宴请外宾或出席本厅组织的重大外事活动,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五十四条 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厅长离浙的,按规定报告;其他厅领导离杭外出的,应事先向厅长报告;处长工作日离开杭州市区的,应事先征得分管厅领导的同意,并向厅长报备;其他处级领导干部工作日离开杭州市区的,由处室主要负责人统一报分管厅领导。

第五十五条 加强值班报告制度,建立健全应急保障工作机制。

第五十六条 深化政治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教育,扎实推进财政文化建设,团结凝聚激励干部职工,引导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营造充满活力、积极向上的良好氛围。深化拓展“清风财韵”品牌建设,争做勤廉“模范生”,塑造勤廉高效的财政部门形象。

第五十七条 建设学习型机关,厅领导要作学习的表率,把深度学习作为终身本领,把团队学习作为看家本领,密切关注国际国内财经、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

第五十八条 省财政厅工作人员要树立“没有领先就是落后,没有特色就是问题,没有用心就是懒政”的工作理念,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不断提高履职尽责能力。坚持反“四风”、树新风,持续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形成风清气正、团结奋进的良好局面。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厅属单位适用本规则。     

第六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省财政厅工作规则》(浙财办〔2019〕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