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浙江省财政厅工作规则


浙财办〔2019〕6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

《浙江省财政厅工作规则》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19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财政厅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省财政厅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切实履行财政职能,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财政部工作规则》和省财政厅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财政厅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坚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线,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落实政府“两强三提高”行动计划,按照“划清边界、厘清事权、做好蛋糕、集中财力办大事”的理财思路和“保基本、守底线、促均衡、提质量”的理财要求,秉承“实、稳、优”的财政核心价值理念和“严谨、坚守、创新、奉献”的财政职业精神,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积极服务企业服务群众服务基层,全面履行财政职能。

第三条 省财政厅工作的准则是,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为民理财,坚持政务公开透明,坚持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健全财政监督制度,加强清廉财政建设。

 

第二章  领导职责

第四条 厅长、副厅长、省纪委省监委驻厅纪检监察组长、总会计师(以下简称厅领导)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解放思想、锐意改革、克难攻坚、敢于开拓、勇于担当,大力弘扬密切联系群众,为民务实清廉的工作作风。

第五条 省财政厅实行党组全面领导和厅长负责制,厅长领导省财政厅的工作。副厅长、总会计师协助厅长工作。省纪委省监委驻省财政厅纪检监察组长履行监督职责。

第六条 副厅长、总会计师按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受厅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省财政厅进行对外公务活动。厅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协助厅领导班子成员联系某方面工作。

第七条 厅领导在工作中要相互沟通,团结协作。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和处理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厅长请示报告。有关事项涉及其他厅领导分管工作的,要同相关厅领导商量决定。厅领导参加省委、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政府及财政部会议后,要及时将会议精神向其他厅领导进行通报。会议文件、会议记录经相关厅领导、处室传阅后交相应业务处室存查。

第八条 厅长出国、出差或休假期间,省财政厅的工作由厅长委托其他厅领导主持。

实行厅领导AB角工作协调制度。按照工作分工,分管的厅领导为A角,同时明确一名厅领导为其B角;A角出差、休假或其他原因离岗不能处理其分管工作时,由B角代行处理,并切实负起责任,待A角返岗后主动说明代行职责情况;AB角一般不同时外出。

第九条 厅机关各处室局(以下统称各处室)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处长(主任、局长,下同)主持本处室全面工作,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维护团结统一,确保政令畅通,不折不扣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省财政厅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依法行政

第十条 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厅长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努力建设法治财政。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提出地方性财政法规立法建议,提出地方性财政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送审稿由厅政策法规处起草或组织审查。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省政府的规章、决定,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报请省政府制定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由厅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厅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或者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应及时完善。

第十三条 健全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四章  依法民主科学决策

第十四条 健全依法民主科学行政决策机制,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建立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加强重要决策实施的评估跟踪,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提高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

第十五条 全省财政发展中长期规划、重大财政政策和改革方案、提交省人大、省政府的财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财政预决算草案以及直接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其他重大事项,由厅长办公会议或厅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提请厅长办公会议或厅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市县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十七条 各处室必须坚决贯彻落实省财政厅的各项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处室参与的工作,牵头处室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处室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厅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各处室要定期向分管厅领导报告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报告,并主动向相关处室通报情况。

 

第五章  政务公开

第十八条 把公开透明作为财政工作的基本制度,打破信息孤岛,实现公共数据整合共享,推进财政数字化转型。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各类办事事项公开制度,健全信息发布制度,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和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建设公开平台、扩大公众参与、增强公开实效,提高财政工作透明度。

第十九条 厅党组会议和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省财政厅制定的地方性财政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条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应通过财政厅门户网站、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行政监督

第二十一条 自觉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省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第二十二条 加强财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要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市县财政部门以及其他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畅通监督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强舆情分析研判,正确引导网上舆论。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查处和整改,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二十四条 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厅领导要亲自批阅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二十五条 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财政部门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二十六条 厅办公室要行使厅内督办职责,负责对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批办件,省政府及各部门交办件,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有关部门会办件,厅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厅领导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等进行督办,并适时通报办理情况。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七条 省财政厅实行厅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厅处长例会、厅处长会议、厅全体干部职工会议及其他会议制度。其中,厅党组会议按照《中国共产党浙江省财政厅党组工作规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 厅长办公会议由厅长、副厅长、省纪委省监委驻厅纪检监察组长、总会计师组成。上述厅领导以外的其他厅党组成员参加厅长办公会议。厅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列席厅长办公会议。厅长办公会议由厅长或厅长委托的其他厅领导召集和主持。

(一)主要任务:

1.传达贯彻省委、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政府、财政部等上级部门的重要决定、重要会议精神;

2.研究贯彻落实省委、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政府、财政部等上级部门及其领导所作的决定、指示;

3.讨论研究财政预决算以及财政预算执行等重要事项;

4.分析财政工作形势,研究工作措施,部署重要工作;

5.讨论决定年度厅机关和厅所属事业单位的会议计划、外事计划、培训计划、财务计划;

6.审议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7.研究处理厅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8.研究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二)议题的确定。厅长直接确定;其他厅领导提出报厅长确定;有关处室、单位提出并报分管厅领导审核后报厅长确定。

凡提交讨论的事项涉及相关处室的,会前应进行充分协商;协商意见不一致的,应提交分管厅领导进行协调。厅领导协调仍不一致的,应提交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存有不同意见而未经分管厅领导协调的,一般不安排会议讨论。

(三)厅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四)根据会议的议题和内容,由厅长或厅长委托召集会议的厅领导指定列席人员。

(五)厅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厅办公室起草和编号,并由厅长签发。

第二十九条 厅处长例会由厅领导以及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必要时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由厅长或厅长委托的其他厅领导召集。

(一)会议的主要任务:传达、学习、贯彻省委、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政府、财政部等上级部门及其领导重要决定、指示精神;传达通报厅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及有关重要会议精神;通报财政经济形势及重要工作情况;研究布置有关工作等。

(二)议题的确定。厅办公室向厅领导及各处室、单位征询会议议题,汇总后经分管厅领导审核并报厅长确定。

(三)厅处长例会一般每月1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第三十条 厅处长会议一般在岁末年初召开,由厅领导及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并由厅长或厅长委托的其他厅领导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汇报交流各处室、单位每年的工作思路和计划开展的主要工作。

第三十一条 厅全体干部职工会议由厅全体干部职工参加,厅长或厅长委托的其他厅领导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传达上级部门的重要会议和指示精神;回顾总结年度工作,部署工作任务,表彰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等。会议一般半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第三十二条 根据上级部门和领导的指示以及财政工作安排,召开全省财政工作会议,每年召开1次。如有必要,在请示省政府同意后也可以省政府名义召开。

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应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未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不得要求市县党委、政府领导出席财政系统各类会议。要求市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全省性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第三十三条 各处室要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清理、切实减少各类会议,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会议计划召开会议,确需召开计划外会议的,严格按照程序报批。各处室召开的全省专业性会议,一般不邀请市县财政局领导参加。

严格控制各类会议规模,减少参加人员,缩短会议时间。切实改进会风,精简会议议程,开短会、讲短话,提高会议实效。充分运用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改进会议形式,提高会议效率。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严格控制规模、简化形式,一般不要求外地同志到主会场参会。

第三十四条 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召开的会议,凡要求厅领导参加的,由厅长指定;凡要求处室负责人参加的,由分管厅领导指定,会后应及时将会议精神向厅领导汇报,并向相关处室通报。

第三十五条 厅领导不能出席厅长办公会议的,向厅长请假;处长不能参加厅处长例会、厅处长会议的,向厅办公室书面请假,由厅办公室汇总后向厅长或厅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其他厅领导报告。各处室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落实参加或列席会议人员。参加或列席会议人员必须按时到会,未经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会。

第三十六条 厅长办公会议、厅处长例会、厅处长会议、全省财政工作会议组织工作由厅办公室负责;其他会议由主办处室、单位负责组织安排。

 

第八章  公文处理

第三十七条 省财政厅机关公文应当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省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意见》等规定,按照《浙江省财政厅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进行办理。

第三十八条 省财政厅收到的重要公文,由厅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提出拟办意见并呈报有关厅领导阅批后转有关处室办理。党委系统的来文,由厅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提出拟办意见并呈报厅长阅批后转有关处室办理。

第三十九条 在公文办理中,处室之间应加强协调,主办处室要主动与会办处室协商,会办处室要积极配合;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处室应列出各方理由,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分管厅领导,由分管厅领导进行协调或裁定。

第四十条 以省财政厅名义报送省政府的公文,除省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一般不直接向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报送省政府的请示性公文,涉及其他部门且意见有分歧的,主办处室的分管厅领导应主动协调,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由,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一条 以省财政厅名义制发的公文,应由厅长、副厅长、总会计师按各自职责分工审签。

(一)涉及以下内容的,经分管厅领导审核后由厅长签发:

1.报省委、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政府、财政部等上级部门的请示、报告、意见等;

2.贯彻省委、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政府、财政部等上级部门及其领导的重要指示、决定、决策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3.地方性财政法规、规章草案送审稿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4.全省财政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财政收支预决算方案;

5.关系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财政政策,涉及财政预算重大问题的处理;

6.省财政厅内设机构变动、职责调整和干部的任免及奖惩;

7.涉及全局性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分管厅领导认为内容重要或有不同意见需要厅长决策的,应提出意见建议后报厅长签发;内容涉及几位厅领导分工的,有关厅领导应根据需要转请其他厅领导审签,重要事项报厅长签发。

(三)各处室应按厅领导分工报批公文。

第四十二条 以下文件授权厅办公室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审签:

(一)先送厅领导审阅同意后形成文件,且无原则性修改的。其中,厅领导有关阅批材料复印件应随文件一并归档备查。

(二)直接翻印已送厅领导阅审的上级来文。

第四十三条 各处室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公文办理工作,进一步精简公文数量,提高公文质量。文件正式印制前,厅办公室要进行复核,上行文必须经厅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核。

 

第九章  廉政建设

第四十四条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切实推进党的政治建设和组织建设,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以政治上的全面加强推进财政部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推动政治生态持久风清气正。

第四十五条 推进清廉财政建设,聚焦公共资金、公共资产、公共资源,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深化财政源头防腐治腐改革,做到财政权力运行规范有序、财政资金管理公开透明、财政政策制度精准有效。

第四十六条 严格执行有关财务规定,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住房、用车、交通、工作人员配备、休假休息等方面的待遇规定,严格控制差旅费、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严格执行出访规定,严格控制出访团组数量和规模,简化出访迎送工作。

第四十七条 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落实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加强对亲属、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按照《关于进一步激励财政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推进财政改革发展的实施细则》,重点整治干部不担当、不作为等行为,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坚决依纪依法处理。

 

第十章  纪律和作风

第四十八条 省财政厅干部职工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把纪律挺在前面,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四十九条 省财政厅干部职工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坚决执行厅党组和厅领导班子的各项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厅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之前,不得有任何与省财政厅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执行过程中,重要事项必须及时报告。

第五十条 省财政厅干部职工要树立风险意识,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五十一条 加强财政文化建设,以优秀的财政文化引导、激励干部职工,用“严谨、坚守、创新、奉献”的财政职业精神团结、凝聚干部职工,引导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营造充满活力、积极向上的良好氛围,塑造廉洁高效的财政部门形象。

第五十二条 建设学习型机关,厅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把深度学习作为终身本领,把团队学习作为看家本领,密切关注国际国内财经、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通过参加或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财经、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

第五十三条 厅领导要带头服务企业服务群众服务基层,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带头密切联系群众,带头解决问题。注重调研实效,防止调研工作走形式、走过场,到基层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调研接待工作,不摆放花草,不安排宴请。除工作需要外,不安排到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考察。

第五十四条 除省委、省政府和财政部统一组织安排外,未经厅党组或厅党组书记批准,厅领导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各类论坛及外出授课和各类评审等;不参加社会组织、企业举办的各类庆典、大会、论坛、上市仪式等活动;不参加地方举办的乡情恳谈会、茶话会、团拜会等活动。从严控制开展节庆论坛展会、考核创建活动。进一步规范达标命名、评比表彰、通报表扬活动,未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一律不得开展。

第五十五条 严格厅领导文稿发表,厅领导代表厅党组发表讲话和文章,事先应由厅党组集体讨论或传批审定。个人发表署名文章,须报厅党组审定或经厅党组书记批准。未经批准,厅领导不公开出版著作,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

第五十六条 省财政厅的外事活动,须事先报厅长批准,由厅金融处联络、安排。厅领导出访,须经有关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需请省政府领导会见、宴请外宾或出席本厅组织的重大外事活动,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五十七条 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厅长离省外出,按规定事先向省委值班室报告;副厅长、总会计师离杭外出,应事先向厅长报告;处长离杭外出,应事先征得分管厅领导的同意。省管干部休假,除应事先向厅长报告外,还需向省委组织部归口处室报备。

第五十八条 加强值班报告制度,建立健全应急保障工作机制。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各处室可根据本规则并结合各自职责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六十条 厅属企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工作制度、规定、办法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原《浙江省财政厅工作规则》(浙财办字〔2009〕22号)同时废止。